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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1日从上海市金融办获悉,为规范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年第1号)及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上海市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在获得注册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事项:(1)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格;(二)选择在本市有经营实体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存放和管理客户资金。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上述各项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所在地的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书面报告。
在备案管理方面,对于新设立的网上贷款平台,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市金融办应当自受理相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和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申请注册的决定。
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立并开展业务活动的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和市金融办应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做出相关决定。
备案完成后,网上贷款平台应在6个月内。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格。选择在本市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存放客户资金。
此外,《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已获得注册的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地上海银监局和地区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市金融办取消其注册,市金融办也可以直接取消其注册:
1.以虚假或者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
2.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的;
3.监管部门仍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等监管手段查询企业及相关人员的下落;或者虽然他们可以联系到企业的一般员工,但他们不了解企业的运作,也不能联系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4.注册后6个月内未开展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或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连续6个月停止;
5.拒绝执行相关监管要求。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上海就网贷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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