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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23日电《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吸收了十八大以来党的执政和加强党内监督的新思路、新经验,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放在首位,运用监督和纪律的‘四种形式’。”这不仅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理论创新,也是当前和今后党内监督的基本要求。从以下三个方面。
准确理解“四形态”的深刻内涵。“四种形式”是从党的历史和执政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严格全面管理党的具体措施,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首先,它体现了纪律要严格依法,纪律在法律面前,纪律和法律是分离的。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纪律必须比国家法律更加严格。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把纪律放在法律的前面,要求党员有严格的标准,采取严格的措施控制干部,保证党的纪律和纪律的严格约束。第二,我们执行了从过去的错误中吸取教训和拯救生命的政策。党员干部的转变是有过程的。如果从一开始就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约束,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就可以避免小错误导致大错误,违反纪律和法律。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及时提醒,发现违纪立即处理。第三,我们加深了对“树”和“森林”之间关系的理解。要全面从严治党,不仅要抓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而且要失去对全局的判断和把握。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讲政治,顾全大局,见“树”和“林”,治树,拔烂树,整树护林,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牢牢把握党的执政纪律。“四种形式”不仅针对新出现的问题,而且涵盖了各种纪律行为,应该由纪律的统治者来衡量,这体现在《条例》的每一章中。首先,始终保持“正常状态”。《条例》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如果发现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问题。,有关党组织的负责人应及时提醒他们讲话;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的,上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应当予以训诫和谈话。”。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经常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采访来信询问,把‘红着脸出汗’作为常态”,从而使党内的政治生活变得斗志昂扬和尖锐。二是合理把握“多数”和“少数”。《条例》规定:“纪律检查应当查明违纪事实,让检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检查和分析。审判报告应当清晰准确,反映审查情况。对象的意识形态理解。”这说明,监督纪律的过程也是教育和挽救违纪党员干部的过程。对于不太严重或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党纪或组织应根据其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适当处罚。与此同时,要把那些对组织有信心的党员干部,从拒不悔改甚至直面组织调查中解脱出来,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把“惩”与“治”结合起来。第三,密切关注“极少数”。《条例》规定:“纪律检查是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的,重点检查不衔接、不封闭,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担任重要职务的领导干部可能要提拔使用,三种情况同时出现。这是重中之重。”也就是说,严重违纪要严肃处理,坚决减少库存,限制增量,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强“不敢”的氛围。
切实担负起监督纪律的政治责任。用“四种形式”,党组织的责任不是轻,而是重,纪律的力度不是小,而是大。《条例》对党委(党组)、纪委和党的领导干部围绕落实党内监督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党委(党组),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平时努力,使党员干部始终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纪委要明确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定位,强化监督问责,加强党章遵守和党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和党纪的行为。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的主要领导,要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负责,敢于并善于运用“四种形式”,以行动诠释忠诚,以实际行动承担责任,全面、细致地做好从严治党的工作。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如何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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