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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部署,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自2014年启动以来,相关制度基本建立,业务流程规范,风险可控,推广实施条件基本具备。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行办法》(财行[2014]183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129号)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
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应在1年以内(不含1年)。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与银行贷款挂钩,不得指定抵押物,不得干扰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各地区应严格执行每月25日前上报下月经营计划的规定,并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报相关信息。
三、进一步完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存款利率形成机制。地方财政部门应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引导金融机构参照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的范围,结合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库现金存款的竞价利率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国库管理和国库现金统筹管理。各地要在确保财政支付的基础上,根据国库现金流量预测和市场流动性,科学实施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地方预算支出进度未达到财政部有关规定的,不得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财政资金振兴情况和银行体系流动性情况,加强对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指导,合理把握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平衡。
五、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加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力度。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存量资金振兴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进一步盘活现有财政存量资金,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防止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影响财政支出。
各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规范有序运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违反本通知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业务的,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或责令暂停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等措施。同时,尚未上报本地区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地区,应抓紧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1月22日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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