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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鸣[201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支持和引导《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实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蔡羽[2015]163号),我们制定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2017年3月3日

附加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支持和引导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蔡羽〔2015〕163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的《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第四条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年度项目绩效目标设定和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环保部门组织本地区相关地方城市制定本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1),制定本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清单(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布),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

中央政府发行专项基金时,将向地方政府发行省级绩效目标和基金指数文件。

根据确定的中央专项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各省调整完善年度实施计划和绩效目标申报表,并报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备案。如果绩效目标不完善或与资金不匹配,应在有限的时间内进行修订和改进。

第六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由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实施。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2),明确评价标准和原则,确定专项和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各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地方绩效评估,对地方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加强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编制并报送本地区年度实施计划和区域绩效目标,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绩效评价。

根据需要,绩效评估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

第七条绩效评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根据本地区相关市(区)提交的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形成本地区年度绩效评估报告,逐项说明评分理由并附评分依据,每年3月底前将经省政府审核的评估报告报送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保护部负责汇总和审查各省的绩效评价报告,形成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并上报财政部。

(3)财政部拨付的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将参照环境保护部提供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第八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量化为百分制综合得分,并根据综合得分进行评分。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公告、报纸等方式公开绩效评估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下一级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监控,督促绩效目标的有效实现。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年度实施计划的技术路线、年度实施计划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的衔接、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中央储备和项目建设。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将对各省上报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对未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或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省份,暂停或减少下一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拨付;对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优秀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绩效考核组织和实施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

2.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

(年份)

方案名称

中央主管部门

省级主管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

基金

位置

(万元)

年度金额:

包括:中央补贴

地方基金

命令

标记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

完成

影响

手指

标记

楼梯

指示器

辅助索引

给定值

生产

在外

手指

标记

运行速率*1

完成率*2

影响

提高

手指

标记

地级市的生态环境效益*3

1)重点流域:省级以上水体和主要支流的水质改善情况(三级以上水体比例、五级以下水体比例、断面水质达标率、特定断面主要污染因子和特征污染物等水质指标或类别的改善情况)

2)良好的水体:湖泊和水库的水质类别和营养状况,或河流的溶解氧含量(流动性或连通性),天然岸线保护和流域植被覆盖

3)饮用水源:地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和特定水源水质改善率

4)地下水:地下水质量比例极低,特定地下水点的水质有所改善

拟建项目的生态环境效益*4

减少污染负荷和生态建设与恢复面积

1.作业率:项目依据“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开工;

2.竣工率:工程项目以“竣工验收文件”为依据,非工程项目以实际工程成果为依据;

3.地级市的生态环境效益:如果拟在地级市开展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多种水体类型,应按重点流域、良好水体、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跨省(区、市)河流的顺序填写。如果不包含某一类型的水体,则无需填写此类项目;

4.拟实施项目的生态环境效益:减少cod、总氮、总磷、氨氮等特征污染物的污染负荷和累计生态恢复或建设面积等。

附件2: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初级指数

得分

辅助索引

价值

索引解释

评价标准

基金管理

25

资金分配

10

是否科学、合理、及时

资金管理措施健全规范(3分);资金按规定时间拨付给项目承担者(3分);资金配置紧密结合当地水污染特点,有针对性地支持重点流域和重点地区,做好水体、饮用水源和地下水的保护和治理(4分)。否则,扣除相应的分数。

资金用途

5

它是标准化的和安全的吗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金(5分)。如有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情况,但及时纠正(扣2分),上述问题不得分,整改未按规定进行。

基金管理

10

管理措施是否健全有效,预算执行率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跟踪机制(2分);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资金分配和使用等信息(2分);及时开展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监督检查(2分);预算执行率符合进度要求(4分)。否则,扣除相应的分数。

项目管理

20

项目进度

10

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始和完成

项目开工率达到90%以上(含),完成率达到或超过绩效目标设定的目标(10分)。如果作业率为70%(含)至90%,完成率达到或超过绩效目标中设定的目标(仅5分);如果项目运营率低于70%,或完成率未能达到绩效目标中设定的目标,则不得分。

Ppp应用

5

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水污染防治

如果ppp模式吸引的社会资本投资额占年度总投资额的50%(含)以上,得5分;30%(含)至50%,扣3分;低于30%,不得分。

项目管理

5

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备案和动态监管管理制度(2分);严格执行相关项目管理制度(3分)。否则,扣除相应的分数。

产出和效益

55

水环境质量目标

30

完成年度实施计划中的水环境治理目标

根据水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和当年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相关水体实际水质指标优于预定目标(半数以上水体实际效益指标优于预定目标,其他水体水质达到预定目标),得30分;与相关水类型相关的所有水质指标均达到预定目标,得25分;与相关水体类型相关的所有水质指标基本符合预定目标,个别指标值不符合预定目标,得15分;该区域相关水体效益指标未达到预定目标,水环境质量未得到明显改善,甚至部分水体质量有所下降,不得分。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

15

完成年度关键任务

根据当年水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和当年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污染负荷削减和生态恢复建设面积均达到预定目标,得15分;污染负荷减少或生态恢复建设面积仅完成一项,得10分;否则,不得分。

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数

5

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程度

总体达到预期经济效益目标值(5分),达到部分目标值或有一定经济效益(3分),未实现预期经济效益不得分。

满意度指数

5

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社会满意度

满意度≥90%,5分;70%≤满意度?90%,得3分;满意吗?70%,不得分。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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