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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实习记者陈婷婷)为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充分发挥寿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回归保险源头,防范业务风险,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寿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明确了万能保险产品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设计应提供不规则的、无限的附加保险费和灵活的调整。同时,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保险的形式设计万能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保险产品。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发和设计保险产品时应遵循和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开发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寿险产品;
(二)结合中国国情和行业发展实际,开发符合自身规律和国家发展战略的寿险产品;
(三)以保险基本原则为基础,借鉴国际经验,开发保障功能突出、符合损失分担、风险同质、大数法则的寿险产品。
通知明确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发展以下寿险产品:
(1)保险公司开发的定期寿险产品和终身寿险产品应注重消费者死亡风险的保护规划,不断提高产品的风险保护水平。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在确定定期寿险产品和终身寿险产品的费率时,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吸烟状况进行差异化定价,提高产品的科学定价水平。
(二)保险公司开发的长期年金保险产品应注重消费者长期生存基金和长期养老金的积累,为消费者提供长期可持续生存基金和养老金领取服务。
(三)保险公司开发的健康保险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消费者的健康保障计划,不断提高保障的覆盖面和针对性。
(4)保险公司为特定人群开发的专属保险产品应重点支持国家实体经济发展、国家扶贫战略和国家发展的其他主要领域。
此外,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养老保险产品和年金保险产品,第一笔生存保险金应在保单生效后五年内支付,年度支付或部分收取的比例不得超过已付保险费的20%。
(二)万能保险产品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设计应提供不定期和无限期的附加保险费,并灵活调整保险金额。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保险的形式设计万能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保险产品。
(三)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支付的生存保险费,应当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因日常生活残疾而需要的护理为基础。
(四)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限届满前为伤残收入损失支付的生存保险费,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丧失劳动能力为条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五)在团体医疗保险产品中,保险公司收取的所有医疗费用均用于支付医疗保险负债,产品定价利率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六)保险产品名称应当清晰,突出保险产品责任的特点。保险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及相关产品宣传材料不得包含金融投资计划。
(七)保险公司组合销售产品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和产品宣传材料中明确告知消费者其为保险产品组合或者保险产品计划。
根据《通知》,如果保险公司违反监管要求开发设计寿险产品,或通过产品设计故意规避监管要求,中国保监会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禁止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新产品、责令公司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保监会发文规范人身险产品开发 万能险不得以附加险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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