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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201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中央直属垦区: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促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农业部制定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生产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和农业部
2017年4月28日
附件:
农业生产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促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蔡羽〔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农业生产发展基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融合和提高农业效益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方式科学、支出方向协调、效益导向”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基金的中期财务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分配和发放资金,监督管理资金的使用。
农业部负责编制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促进和监督农业生产发展,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本支出范围
第四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直接分配给农民,下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畜牧渔业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地下水超采地区综合治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下同)。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支出方向
第五条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已用作畜牧场的耕地、林地和一块粮田已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田等。,而已被放弃多年并在占补平衡中“补充”的耕地则不予补贴。
第六条适度规模经营费用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运行以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第七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新产品试点等。
第八条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区域优势、地方特色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等。
第九条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高产创造、良种良法、深松整地、有机肥施用和旱作农业等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和服务,以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和建设。
第十条畜牧业和渔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发展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建设优质高效苜蓿示范基地、畜牧业和水产品的标准化养殖以及畜牧业良种推广。
第十一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初级加工(000061、诊断库存)、产品流通和直供直销、农村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和农村信息化等。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第十三条农业结构调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粮改豆、粮改草、耕地休耕、重金属污染耕地恢复和种植结构调整。
第十四条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地下水超采区农业种植结构调整。
第十五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第十六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修建建筑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其他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由农民、新型农业经营实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支持。
第十八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利息补贴、先建后补、奖励替代补贴、资产折股、担保补贴、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财政主管农业部门负责。
第三章资金的拨付和发放
第十九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按照要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工作成效等。任务(任务列表)分为两类:绑定任务和引导任务。不同支出方向的任务(任务列表)根据任务特点和政策目标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来计算和分配资金。工作有效性主要基于绩效目标评估的结果。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和相关试点项目资金可根据需要拨付。
第二十条农业部于每年5月15日前,提出省级分配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出方向,并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农业部分配建议书,审核下达当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抄送农业部和地方专员办。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在预算文件发布后20日内公开。
第二十二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耕地地力保护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项目+任务清单”管理。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外,各省可统筹使用本专项支出方向内的其他资金,并全面落实预算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业生产发展基金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下达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于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财政支持对象的资格和条件,监督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的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拨付和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地专员办根据财政部和农业部确定的年度任务(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对农业生产和发展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根据财政部的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形成监督报告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分配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重要依据。农业生产发展基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资金,向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或项目)拨付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拨付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虚报、冒领、挪用或者挤占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农业生产发展基金中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使用试点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农业部,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和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员办是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农业主管部门是指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农业机械、土地复垦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财政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母猪繁殖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64号)、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8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农政策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56号)、《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31号),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和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修改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06号)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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