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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记者江蕙、通讯员陈泽明、韦敏)蕲春人孙牟某因对公职人员不满,多次谎报甚至诬陷相关人员。6月16日,蕲春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当庭宣判:犯罪嫌疑人孙某犯诬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今年3月15日,《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澄清被举报干部姓名办法》和《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欺诈行为办法》正式实施。此案是自《办法》实施以来,该省首例公职人员因诬告罪被判刑的案件。
今年2月11日,孙某乘车经过蕲春市防疫检查站时,阻拦值班人员检查。2月12日和14日,他在微博上侮辱了交警,说交警不想让他戴口罩,还抓了他的口罩两次并打了他。公安部门的调查发现,孙的帖子内容不真实,以前也有过许多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错误行为。
2013年,孙某与刘谋发生纠纷,由城东派出所民警万某依法处理。孙对万的处理不满意,故意编造“问题线索”,于2019年9月17日上报省检查组,称万与刘是“警察、歹徒的近亲属”,并收受刘贿赂6万元。由于该报告涉及违反法律和纪律的公职人员,县纪律检查和监督委员会立即进行干预,并与县公安局展开调查。据调查,万某依法办案,秉公执法,举报内容纯属诬告。
法院认为,孙故意捏造事实,足以对他人提起刑事诉讼,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诬告陷害罪。法院结合整个案件的证据和相应的情况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这次审判中,蕲春县纪委监察委员会专门邀请乡镇纪委书记参加审判。县纪委主要负责人表示,这次审判是对虚假报道和虚假指控的有力反击。纪检监察机关要严厉打击对党员干部的恶意举报和诬告,凡构成犯罪的,都要移交公安机关严肃查处。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湖北首例诬告公职人员案在蕲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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