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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大体是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逐渐确立。 但是,也必须看到地方保护、地区封锁、领域壁垒、公司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损害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全国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了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制定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方法,目前对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充分认识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策性的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统一开放有竞争力的市场体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策性作用的基础。 建立公平的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地干涉市场,有助于保障资源配置通过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利润最大化和效率优化。
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确定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有助于政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政府依法行政。
三是实现创新驱动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国经济必须迅速发展进入新常态,通过创新驱动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 公司是创新的主体,公平竞争是创新的重要动力。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影响公平竞争,大力消除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有助于为大众创业、万人创新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比较有效的措施。 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正处于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要大力培养新的动能,提高改造从以前传来的动能,就需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活力。 建立公平的竞争审查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价格,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的扭曲,有助于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催生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动能。
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确定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加快统一开放、竞争秩序市场体系建设的要求,政府相关行为满足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持公平竞争秩序,各类市场主体平等采用生产要素,参与市场竞争,同等法律保障
尊重市场,优先竞争。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解决政府与市场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立足整体,统一兼顾。 致力于打破地区封锁和领域垄断,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的全国自由流动。 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快速发展、维护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等多种目标需要,切实推进制度实施。
科学计划,阶段性实施。 建立公平的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长期、系统、多项复杂的工程。 尊重国情,多次从实际出发,打破必须研究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方案的结合,规范增量政策,并多次分类解决,不追溯,整理过去,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库存政策。 长期着眼,制定总体计划,在实践中逐步推进、完善。
依法审查,加强监督。 加强现行法律体系与行政管理体制的联系,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性能。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结合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权力滥用,限制竞争行为。
三、科学建立公平的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功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有市场准入、产业快速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相关的规则、规范性文件及其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必须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的竞争审查。 没有自我审查的,不得提出审议。
(二)审查方法。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经过审查判断没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的,可以实施。 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的,必须不提出,或者调整为满足相关要求后提出。 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公布。 制定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必须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措施制定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的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 从与全国统一市场维持公平竞争的立场出发,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公布专利经营权目录清单,且不进行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专利经营权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采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设立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批准或者事先备案手续。
(五)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行业、业务等设定批准程序。
2 .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标准。
(一)不得对外国和进口商品、服务实施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二)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当地市场,也不得阻碍当地商品的搬出、服务的输出
(三)不得拒绝或者限制外国经营者参加当地招标投标活动
(四)不得拒绝、限制或者强制外国经营者在当地投资,或者设立分公司
(五)对外经营者在当地投资或者设立的分公司实行差别待遇,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3 .影响生产经营价格标准。
(一)不得对特定经营者违法给予优惠政策
(二)安排财政支出通常不得与公司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相联系
(三)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四)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保留经营者的各种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一)不得让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二)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新闻,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得超过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四)不得违法介入执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 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排除、限制竞争副本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 符合以下情况的政策措施,如果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实施。
1 .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国防建设的。
2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济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 .为了实现能源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好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政策制定机构要证明相关政策措施是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的,必须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决定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必须逐年判断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 实施逾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时,必须立即停止或调整执行。
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序实施
(一)确定就业机制。 从年7月开始,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必须在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的竞争审查。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商务部、工商总局必须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健全的实务机制,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制度完善,在条件成熟时组织第三者的判断 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务措施和方法,实行制度要求,从年开始在本行政区域内逐步推广,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进行公平的竞争审查。
(二)整理库存。 根据“谁制定,谁整理”的大致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在的政策措施区别不同情况,切实把握节奏,有序地整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方法, 对市场主体的反映比较强,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显着的规定和方法,必须尽快废除。 对于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公司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即时终止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必须设置过渡期,确保必要的缓冲空间。 关于兑现的优惠政策,没有追溯到过去。
(三)定期判断完全。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颁布的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定期整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判断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 鼓励第三者做出判断。 判断报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判断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被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必须立即废除或改编。
(四)制定实施细则。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商务部、工商总局与有关部门合作,加紧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复印件、程序、做法,指导政策制定机构公平竞争审查和相关政策措施的整理废止事业,并 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整理废除工作方案,确定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和时间节点,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切实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相关政策措施的整理废除。
(推广加强培训。 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推广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实务环境。
五、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
(一)健全竞争政策。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挥职能,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事业,研究竞争政策的制定,调查和判断市场整体竞争情况,为推进和逐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确立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要求,对比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行业的市场监督管理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律,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完善政府信用体制。 严格履行政府对社会的承诺,将政务履约和遵守承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的政务和行政承诺评价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履行和履行依法制定的政策与约定签订的各类合同。 完全政务诚信的制约和问责机制。 进一步宣传重大决策的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制约。
(三)加强执法监督。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通报,有关部门如涉嫌违反必须立即解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执法机关依法调查验证,有关上级 事件的情况和解决方案要向社会公开。 政策制定机关必须立即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加强责任追究。 对于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制定政策措施以及没有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仔细审查后认真解决。 在玩忽职守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况下,必须立即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国务院
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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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财讯】国务院: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领域垄断清除市场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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