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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客户-荆楚网讯(记者李邓亚男)5月29日下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与位于荆门看守所的科技审判庭进行了连线,一审公开宣判、黄同林、等3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故意伤害、寻衅滋事。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汐源、黄同林、黄春等32人无视国家法律,聚集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得巨大经济利益,并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反复进行故意伤害、妨碍公务、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欺侮和伤害群众;通过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控制一方,对某些地区和某些行业如景山市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应视为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
2002年至2012年底,被告人与张、、罗兴平、刘凯、、许、程俊华等以暴力、威胁方式在景山石龙、屈家岭、武汉等地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犯罪组织没有作恶,压迫人民,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相对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黄汐源是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应当根据他组织和领导的黑社会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受到处罚。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妨碍公务、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帮助销毁证据、寻衅滋事、包庇、强迫交易、赌博、开设赌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串通投标等犯罪。决定执行23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没收所有个人财产。
被告人黄同林,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应当按照他组织和领导的黑社会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妨碍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和非法吸收公众罪。决定执行21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没收所有个人财产。
被告人黄春是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根据他组织和领导的黑社会组织和犯罪集团的全部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帮助毁灭证据、寻衅滋事、窝藏、包庇、强迫交易、赌博、开设赌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串通投标、骗取贷款、转移高额贷款、抽逃出资、挪用资金等犯罪,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处罚
根据被告在黑社会组织中的地位、作用、自首、立功、赔偿理解和自首、处罚等情况,其余参加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均被依法以数罪论处,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年零6个月,并依法处以罚款。
同一天,一些NPC代表、政党代表、CPPCC成员和被告的家属出席了公开宣判。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荆门有32人因黑恶案件被一审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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