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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海关在构建以企业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这也是自2014年1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海关总署做出的重大调整。

《信用管理办法》中关于信守承诺的共同激励和失信的共同惩罚的部分特别有意思。

此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建立诚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诚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海关在实施上述制度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据了解,截至2017年底,海关总署已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签署了26份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奖惩。

以联合奖惩加强正向引导

本次修订中,为贯彻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专门增加了关于实行联合奖惩的有关规定。

我看到《信用管理办法》总则中专门增加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即“海关应当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行失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处罚。”同时,在信用信息收集和公示条款、不可信任企业标准条款、先进注册企业和不可信任企业管理办法条款中规定了联合奖惩的相关内容。

信守承诺的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的联合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之一。关键在于“联合”。通过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政府部门相互配合、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舆论广泛监督的社会共同治理格局。一方面,它加大了对不可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并为其不可信行为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一方面,诚实守信的受试者被鼓励和奖励在一起,这样他们可以得到更多的便利和利益。《信用管理办法》明确了联合奖惩的相关内容,使进出口领域的联合奖惩有法可依,有助于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使诚信者和不诚信者难以流动,从而形成引导社会成员和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正确指南。

以联合奖惩加强正向引导

建立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合奖惩制度是对《管理办法》的重大修改,也是完善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管理办法》分别规定了国家有关部门对先进认证企业和不可信任企业实施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将相关管理措施从海关业务领域扩展到相关管理部门,扩大了海关信贷管理的空空间和范围。在给予守法诚信企业更多优惠便利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失信企业的处罚力度,构建了以企业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海关监管体系。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以联合奖惩加强正向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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