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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近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和《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对现有的84项规章进行了修改和废止,将企业和群众需要的文件材料种类从132种减少到40种,简化了70%。
这次旨在精简文件的条例修订是在全面清理前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206项条例的基础上进行的。“在简化文件方面,我们确定了以下原则:取消海关监管不需要的文件;企业无需提交海关通过与其他单位或部门联网可以获得的文件以及海关可以自行查询的文件;企业无需提交海关出具的无需背书的单据;其他管理环节已向海关报送的文件,企业无需重复报送。”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全面落实国务院“配送服务”改革部署,有效降低机构交易成本,不断改善经营环境,将机构改革与分散化、配送管理一体化、服务优化紧密结合。上述原则不仅是这一精简文件的基本要求,也是今后海关新设文件的审核标准
全面清理提交的材料
现行海关规章中,行政相对人要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有132种。根据上述精简原则,海关总署对其进行了彻底清理。
以海关出具的单证为例,行政相对人一般需要提交的单证包括完税证明、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加工贸易手册、海关行政许可证明、检疫处理证明等。此类文件可由海关自行检索,企业无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证、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批复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和资格证明或文件。,海关可以通过与相关管理部门联网获取海关监管不需要的文件,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对于企业内部管理体系文件,海关改变了原来的书面审查模式,只对相关文件所涉及的内部控制要求是否得到落实和执行进行了现场核查,不再要求企业提交。
此外,海关不是企业场所(场所)所有权证书的主管部门。如海关确需确认某些场所(场所)的权属关系,可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实,企业无需提交。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信用证等商业单据,如果已经在其他业务环节提交海关,或者海关监管不需要,企业不再需要提交。
提高企业的可预见性
海关总署在精简上述单证材料的同时,还做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进一步提高简化单证改革的成效,增强企业的收购意识和满意度:
完全删除现行规定中要求企业提交纸质文件的“纸质”一词,不再限制提交文件的具体形式;对于现行法规要求企业提交的照片或文件,也删除了“多份”、“多份”等纸质文本特征明显的数量要求,为海关在法律法规层面全面实现无纸化操作和电子文件扫清了障碍。
同时,现行规定要求海关对企业提交的原始单据进行核查的规定被完全删除。在企业传输电子数据能够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情况下,企业不再需要向海关提交原始凭证。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综合服务平台,不出家门办理相关业务,将“最大运行一次”改为“无需运行一次”。
特别是,这一改革完全删除了现行条例中要求企业提交文件和资料的规定,如“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海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必须明确海关真正需要企业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以进一步规范海关的自由裁量权,提高企业对海关文件要求的可预见性。
据了解,除集中修订82项法规外,海关总署还整体废止了两项法规,即《海关出口退税申报管理办法》(1991年实施)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实施)。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海关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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