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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日。最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创新和完善推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逐步将居民水价调整到不低于成本水平。全面实施城市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和取消高能耗行业的电价优惠和其他不合理的价格优惠政策,严格执行铁合金、电石、烧碱等七大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和限制用电企业(包括市场化交易用电)实行更高的电价。

发改委重磅发布,关乎每个人的水电价格新政来了!

《意见》指出,面对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要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进程,不断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促进全社会经济发展、加快绿色环保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意见》明确了两大目标: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和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显著增强;到2025年,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将更加完善,并在全社会各方面得到落实。

意见提出了四大措施。首先是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一是建立城市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行费用(不包括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和运行费用)并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根据定期考核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到2020年底,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将大致相当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有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城镇建立了综合污水处理费制度,同时征收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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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收费机制。鼓励地方政府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环境信用等级,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差别收费中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合理设定污染物浓度分级和差价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对各种污染物实行差别收费的政策。工业园区应率先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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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支持城镇和工业园区提高污水处理标准,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到甲级或更高标准,并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长江经济带相关省份应率先实施。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易发区、水污染严重区和敏感区,特别是劣ⅴ类水体和城市黑臭水体污染源所在地,应执行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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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民支付制度。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探索建立农民缴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条件、农民承受能力、污水处理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标准。

第五,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推进招投标等市场竞争,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总量、污染物去除量、运营期为主要参数,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鼓励城乡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盈利能力的污水处理项目招标,促进城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定期报告制度。污水处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情况向当地物价部门报告,为调整和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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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成本补偿和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到2020年底,全国城镇将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垃圾收集率。鼓励各地制定综合配套政策,促进废弃物协调处理,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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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实行垃圾计量收费,实施分类垃圾和混合垃圾差别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收费,加快垃圾分类。鼓励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市场化运作,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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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费制度。在已实施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应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农村环境改善。

第四,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置成本、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和治疗总费用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和量化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调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在确保对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全过程监控和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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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建立一个价格机制来节约用水。

其中,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鼓励改善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调整居民用水价格至不低于成本水平,调整非居民用水价格以补偿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润水平;进一步扩大特殊用水和非居民用水的价格差异。原则上,两者在缺水地区的价格比较不应低于3:1。及时完善住宅阶梯水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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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将全面实施城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对标先进企业,科学制定并动态调整用水定额,合理确定分级水量和提价标准,并在2020年底前全面实施。在缺水地区,应严格制定或修订用水定额,提高水价上涨标准,以充分反映水资源的稀缺性。对“两高一盈”等行业提高提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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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按照保持与自来水竞争优势的原则确定再生水价格,促进再生水在园林绿化、道路清洁、消防等公共领域的使用。有条件协商定价,探索实施递减价格机制。

意见还提出,完善电价机制促进节能环保。

一是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和取消对高能耗行业的电价优惠和其他不合理的价格优惠政策。严格执行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炼锌七大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和限制用电企业(包括市场化交易用电)实行更高电价。各地要及时评估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的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的实施行业范围,提高提价标准,推动相关行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能效,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单位产值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的差别电价政策,推进清洁转型。各地出台的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应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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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利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调峰填谷。省物价部门可以在销售电价总体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扩大销售侧峰谷电价的实施范围,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峰谷时段,扩大峰谷电价的差价和浮动范围,引导用户在不同的峰谷时段用电。鼓励市场参与者签署交易合同,包括高峰、低谷和正常时期的价格和电量。峰谷差价和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被用来促进储能的发展。利用现代信息、汽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差价获得收入。完善住宅阶梯价格体系,实行住宅峰谷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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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完善一些环保产业的电力支持政策。在2025年底之前,污水处理企业、电动汽车集中充电和更换设施、港口岸电运营商和海水淡化运营商将免除需求(容量)电费。

最后,意见强调,在推进上述改革任务的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绿色价格政策,如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碳排放交易、可再生能源强制配额和绿色证书交易制度等。影响大、制约复杂的政策和措施可以先行试点,经验可以探索并逐步推广。(中信经纬应用)

来源:荆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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