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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赵萌

最近,“债转股”成了市场讨论的热点。继央行定向RRR减负“大动作”释放约5000亿元资金支持市场化合法债转股项目后,银监会近日发布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BaNK AMC)——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相关规则、业务范围和资本管理。

《办法》的重点是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银行业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为银行参与债转股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使其有章可循。有法律可循。”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李在接受英国《金融时报》采访时表示。

英国《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多位银行业专家,发现业界对《办法》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相关规定能否缓解银行债转股中高资本占用的问题,二是能否拓宽银行债转股的资金来源。这两点是目前制约债转股落地率的主要因素。大部分受访专家认为,《办法》的颁布将有助于提高银行参与债转股的积极性,加快债转股项目签约率向落地率的转变进程。

利好政策频现:银行参与债转股积极性获强力激励

项目落地率低

两个主要原因

英国《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自2016年10月启动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以来,债转股项目普遍遇到“签约容易、落地难”的问题。华泰证券表示,目前五大商业银行的债转股签约金额约为1.6万亿元,银行业的总签约金额约为2万亿元,但落地项目的规模不到5000亿元。

着陆率低的原因是什么?专家表示,低着陆率与银行参与债转股的意愿低直接相关。“银行在参与债转股时面临两个核心障碍:首先,融资困难且成本高昂;第二,银行资本损失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告诉英国《金融时报》记者。

业内人士认为,债转股是用长期股权基金取代短期债务基金,用高风险偏好基金取代低风险基金,但这类基金的来源非常有限。特别是在新的资产管理法规和结构性去杠杆化背景下,资金来源已成为制约银行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主要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在设立专门的债转股子公司之前,银行融资是市场化债转股资金量最大、成本最低的资本渠道。然而,在新的资产管理法规下,打破了公平交易、净值管理和有限期限错配的监管思路,长期依赖银行融资为债转股项目提供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来源是不可持续的。

“另一个制约因素是商业银行债转股的高资本占用。在结构性去杠杆化趋势下,表外收益率表等因素和新的资产管理规定对银行资本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对债转股有更高的热情,而银行却没有。现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战略发展部高级研究员宋告诉英国《金融时报》记者。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被动持股银行的资本占用风险权重两年内为400%,两年后为1250%。“银行资金很难在两年内收回。两年后,债转股对银行的资本占用将会增加。”曾钢强调,“特别是对大型银行而言,作为一家具有全球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它们对资本监管的要求更高。”

拓宽资金来源

缓解资本压力

《办法》的颁布似乎是为了解决两个制约因素。“除了为银行提供清晰的债转股操作指引外,《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寻找资金”李认为。

记者了解到,在资金来源方面,《办法》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资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除发行私募股权管理产品募集资金外,还可以设立子公司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者,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业务。此外,允许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和同业拆借整合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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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大型资本管理领域的新成员,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此前已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之一出现在新的资产管理条例中,《办法》进一步明确“为确保资产的清洁转移,在真实出售的前提下,法律法规允许银行理财资金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

曾刚认为,多元化的融资安排,特别是将理财资金用于跨债转股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来源的瓶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财务管理规则之前,仍然很难判断什么是“空房间”。

关于银行参与债转股资金的压力,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正伟认为,与去年8月原银监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商业银行新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有两个变化,可能会缓解长期困扰商业银行的债转股资金占用高的问题。一是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须由商业银行控制的要求,二是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参照第四资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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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措施的出台将直接刺激银行参与债转股。”宋认为,《办法》明确了债转股机构属于持牌金融机构,扩大了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牌照。本轮债转股大幅提升了银行业混业经营水平。《办法》的出台使债转股成为可能,子行与母行之间的风险隔离机制进一步完善。此外,央行有针对性地投放资金,预计商业银行将大规模推动债转股的发展和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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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子公司的发展

步入正常化

截至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已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均符合《办法》规定的资本要求。值得一提的是,五大银行都是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曾刚认为,从《办法》颁布之日起,以银行为基础的债转股子公司的发展将进入正常状态,这将不可避免地吸引更多的资金参与未来以市场为导向的债转股领域,尤其是社会基金和银行机构以外的外资。

英国《金融时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作为债转股子公司,有两种发展趋势值得银行关注。首先,股份制银行可能会在下一步加入成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行列。金融监管研究所所长孙海波认为,12家股份制银行将成为未来第二批设立债转股子公司的机构。其次,由于《办法》不再要求商业银行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为主要投资者,与以往五大银行全资控股的模式相比,未来将会出现一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与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利好政策频现:银行参与债转股积极性获强力激励

多数专家认为,从拓宽资金来源、缓解资本压力的角度来看,《办法》的颁布对提高银行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积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许多银行相关负责人的发言也透露出积极的信号。“截至目前,交通银行已与中国建材、陕西煤业、杨梅集团等多家中央和省级大型国有企业签署了市场化债转股意向框架协议。”交通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交通银行将善用政策,积极探索在现有业务框架内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农业银行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将继续创新市场化债转股业务模式,扩大债转股业务的目标客户群,推动更多合格项目签约,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积极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效率,以实际行动服务供给侧结构改革。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利好政策频现:银行参与债转股积极性获强力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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