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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定,有关部门作出了相应安排。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商务部部长钟山表示,下一步将围绕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等五大任务。同时,加快外资基本法的立法进程;扩大市场准入,落实中央确定的开放措施,履行金融开放承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上也表示,各部门正在努力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程序,将在承诺的开放时间到来之前实施。为促进金融业开放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也将出台配套措施。
3月9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将公开征求对修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意见。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放宽单个外国投资者控股单一上市证券公司的比例限制、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等。
为进一步开放证券业,促进优质资本市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于4月28日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内容包括允许外资持有合资证券公司,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改善境外股东的条件,明确因境内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发生变化而导致境内投资证券公司性质发生变化的相关政策,并表示将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外商投资办法》和《服务指南》申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为有序引进优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期货公司,增强中国期货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中国证监会于5月4日公开征求《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随着外国投资者参与a股交易的进一步放开,中国证监会于7月8日正式征求公众对相关账户管理制度修改的意见。
4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将扩大外资机构的业务范围,完全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的一年等待期,允许外资银行分行代理发行、代理赎回和承销政府债券。为确保对外开放措施的早日实施,银监会正在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同一天,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通知》和《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同时修订了几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了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开放措施。6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出台,取消了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持股比例的限制,实施了与境内外投资相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使境外金融机构享受更多国民待遇。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金融业开放举措纷纷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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