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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综合处
近日,财政部、民政部发布了《关于支持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记者就《指导意见》相关问题采访了财政部和民政部负责人。
问:《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政府采购服务,所有交易性管理服务,原则上必须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和委托向社会采购;适合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由社会组织承担。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一方面,社会组织是承担政府采购服务的重要主体,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是推动政府采购服务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这是社会组织成长和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社会组织发展迅速。然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需求相比,我国社会组织整体发展滞后,数量和规模较小,区域发展不平衡,部分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不完善,服务的专业性、规范性和公信力不足。同时,目前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不能满足促进政府购买服务的需要。地方政府,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反映,政府已经向社会推出了一些购买服务,往往很难找到合适的社会组织来承担,也不可能想到买就买。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大力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来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从而形成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良性互动模式。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指导意见》,提出了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措施,并对相关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规范要求,必将有助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和专业水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有效改善公共服务供给。
问: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明确了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大力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促进公共服务提供能力不断提高,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基本原则是坚持深化改革,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重视能力建设,引导社会组织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公开和择优,通过公开、公平和竞争选择社会组织承担政府采购服务,促进优胜劣汰;注重分类指导,区分社会组织的功能类别和发展水平,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需求,因地制宜,实施分类政策。
主要目标是“十三五”期间,政府将进一步完善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和制度,扩大购买服务的范围,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显著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问:为什么要强调改善社会组织参与政府服务采购的准入环境?
答: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提供者的条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提供者必须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度检查或按要求履行了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业务例外名单或重大违法企业名单。据一些社会组织介绍,在一些地方,据了解,成立不到三年的社会组织不能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为此,《指导意见》强调,参与政府服务采购的社会组织应符合相关资质要求,但不应硬性规定社会组织的成立期限。对未成立不满三年且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障基金、开展年度检查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其参与政府采购服务。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改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准入环境,促进社会组织更好更快的发展。
问:如何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和重点支持?
答:《指导意见》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领域和发展水平,明确了分类指导的原则和要求。
一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科技、慈善、城乡社区服务等社会组织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需求和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明确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重点支持点。
第二,在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和慈善领域,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第三,采取切实措施,增加政府对社会组织服务的购买,逐步提高政府对社会组织服务的购买份额或比例。政府从社会组织购买的新公共服务支出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优化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服务的优势,促进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问:如何改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管理?
答:为了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采购服务的效率和效益,《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采购环节的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研究适当提高服务项目采购配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额度标准,简化政府服务采购变更的审核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
二是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资金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者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以适当延长,最长期限可以设定为3年。
第三,对于服务区域要求高、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服务项目,买家可以按照规定采取拆分大额项目、从不同社会组织购买新项目等措施。
此外,对于市场竞争充分、服务内容专属、收费项目,鼓励在依法确定多个承办主体的前提下,采用凭证制度实施政府采购服务。
这些政策措施既满足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又设置了合理的限制。在提高采购效率的同时,坚持透明、规范的运作,有利于防止利益固化和腐败。在实践中,各地可以根据这些政策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
问:政府从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时,如何保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答: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变革,也是对政府管理能力的重大考验。为了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服务质量,《指导意见》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加强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和指标,开展绩效目标实施监控,积极探索和推进第三方评估。
二是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为契机,促进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提升服务承接能力。
第三,要加强对从事政府采购服务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和管理,要求采购人将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让诚信的社会组织有机会优先承接政府采购服务。
问:如何防止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寻租和利益转移问题?
答:为有效防止政府采购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低效和腐败问题,《指导意见》在现行监管框架和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民政和政府部门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各自职责,强化了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加强社会监督。
二是对于政府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提前做好公示工作,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收益评估。
第三,加强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全过程的监管,防止暗箱操作和各级分包等问题。
四是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审计,及时处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投诉和举报,严肃查处各种以政府购买服务为名转移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财政部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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