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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郭金辉

我国长期缺乏基本的卫生法律,导致卫生立法质量不尽人意,立法边际效益下降。目前,《卫生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正在推进,但在法律名称、立法层次、立法范围和立法角度等方面尚未达成共识。

全国人大代表、邓州市中医院院长唐祖宣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董文勇共同提出,健康基本法的名称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法》,以规范关系国家卫生全局的方向性、基础性、关键性、公共性和共性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卫生领域的各种矛盾日益增多。这些突出的矛盾不仅反映了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与卫生之间的紧张关系,也暴露了卫生治理基本模式和卫生系统基础设施中的错误、差距和弱点。这也与我国卫生法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关。

唐祖宣和董文勇一致认为,仅限于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的立法难以发挥《基本法》的基本作用,以技术操作为重点的卫生立法与《基本法》的地位不符。只有从根本上制定卫生法,才能解决根本问题。草案标题中采用的《卫生法》、《基本卫生法》和《基本卫生和健康促进法》的概念不符合立法目的。建议在法律标题中引入“国家健康”的概念,法律文件的标题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法》。

建议制定 “国民健康法”

他们建议扩大立法范围,并根据人们的个人和整体健康需求设计文本结构。内容结构可设置如下:总则、健康权利和义务、国家卫生事务、国家卫生服务和管理、国家卫生促进、健康风险防控和健康保护、疾病防控管理和服务、医疗服务、康复服务和护理、医疗服务支付、医疗设备保障和医疗设备安全、民族医药服务、健康补偿、国家卫生基金保障、实施和监督、奖励和法律责任等。

建议制定 “国民健康法”

他们还建议,法律主要规定制度框架、法律原则等方面,侧重于构建健康的法治秩序,这可能不具备可操作性和直接的司法适用性。为了确保立法是科学、民主、有效和审慎的,可以制定几套立法计划进行评估和筛选。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建议制定 “国民健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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