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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财政部获悉,从2017年初至2019年底,国内物流企业将享受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半的优惠待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物流企业拥有的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包括自用和租赁)将按土地级别适用税额标准的50%进行减征。
根据通知,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和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6000平方米及以上,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石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脱粒场(场)等各类仓储设施用地,以及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用地。
通知明确指出,物流企业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不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非物流企业内部仓库不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内,城市土地使用税按规定征收。通知发出之日以前已征收的税款,应当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税款中扣除或者退还。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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