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00字,读完约3分钟

本期由贾泽娟撰写

[农村金融时报]

作为中国保监会首批批准的三家互保机构之一,梅辛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京正式开业,并发行了首批保单,标志着我国互保“一产一命”的格局初步形成。

早在2014年,政府就发布了一个关注互助保险的信号。当然,相互保险的优势不在于与传统保险公司争夺市场,而在于通过自身的特点找到另一条出路。

监管当局认为,互保不追求短期利益,没有股东利润压力的优势,可以重点开发满足成员长期利益的高安全性产品,有望带动长期高安全性保险产品的发展,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提升行业内的收益保护来源。同时,在投保人和业主身份相同的情况下,互保机构的投保人可以充分参与产品开发、运营管理等环节,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优化产品设计、改进业务流程、改进服务内容,从而探索和改变营销导向的方式。

相互保险探索中需谨慎前行

正是由于这些优势,互助保险的发展进程不断加快。2015年,《互助保险机构监管试行办法》开始实施。2016年4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互助保险机构试点并进行工商登记,标志着互助保险在中国的发展正式步入快车道。

根据筹建计划,首批互保机构将致力于在小微企业和建筑企业的金融服务中发挥作用,为保险需求未得到很好满足的群体提供创新的保险服务。

长期以来,小微企业一直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一支不可低估的力量,但他们始终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等困难。这为“补缺、补缺”的互助保险带带来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互助保险依托互联网,将具有同质风险保护需求的中小企业聚集在一起,信息更加对称透明,从而建立全面的风险评估体系,提供涵盖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需求类型的风险管理服务;同时,互保还可以充分发挥其“风险共担、利益共担”的灵活机制,选择自己的业务领域在特定的险种和特定的领域开展业务,从而实现保险对小微企业的风险管理功能。

相互保险探索中需谨慎前行

除了关注小微企业之外,互助保险还应该在农业、农村地区和农民领域填补空的空白。通过将农业龙头企业、大农户和农业合作社聚集在一起,我们可以根据成员共同的风险管理需求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从而达到共同防范风险的目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国的互助保险刚刚破冰试水,未来的发展仍将面临许多挑战。现行《保险法》没有明确提出互助保险的组织形式,互助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因此,我们应努力尽快明确互助保险的法律地位,规范互助保险的发展。

对于积极筹备互助保险公司的各种资金,对业务技术的要求也更高。由于相互保险组织的投保人也是公司的所有者,这两种权利的统一很容易导致成员之间,即被保险人之间新利益的不公平分配。因此,如何确保不同的投保人享有应有的经营盈余利益,是相互保险公司股东和管理层面临的挑战。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相互保险探索中需谨慎前行

地址:http://www.jinchengblades.com/jzxw/112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