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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记者黄忠通讯员刘亦婷
“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程认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近日,湖北省广水市检察院以贩毒罪对被告人程某提起公诉,广水市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昨天,记者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去年以来,湖北省检察机关集中力量“严打”,共抓获涉毒犯罪5568起,起诉涉毒犯罪6500起,涉案人员7854人。
主犯贩毒的数量增加了近五倍
在恩施,检察机关对一起看似普通的贩毒案件进行了调查,不仅确认贩毒主犯人数增加了近五倍,还起诉了一名失踪罪犯。
2018年4月至7月,黄在建始与他人合作销售冰毒和麻姑,杨某、熊某帮助其散装货物赚取差价,取得自用药品,何某帮助其送货,获得免费用药的好处。
2018年7月,公安机关逮捕黄、杨、熊,查获黄冰毒0.599克,其住所冰毒11.262克,熊摩托车冰毒0.882克,杨冰毒3.003克。案件调查结束后,侦查机关将黄等人销售的15.746克毒品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有线索和有关证据表明,本案另一涉案人黄与黄共同销售毒品,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本案中其他涉案人员贩毒的一些事实尚不清楚,证据有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经补充调查,黄在本案中销售冰毒的数量最终由公安机关最初移送的15.746克补充证明增加到黄与黄共同销售的50多克药品。
2019年5月30日,检察机关起诉被告人黄销售冰毒65.046克,被告人黄销售冰毒55.546克,被告人熊销售冰毒54.947克,被告人杨销售冰毒6.803克,被告人何销售冰毒0.1克。
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后,采纳了起诉意见,判处被告人黄、有期徒刑15年,熊有期徒刑12年,杨有期徒刑5年,何有期徒刑10个月。所有被告都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三抗六审”判男子贩毒
"如何判断是简单地运输毒品还是销售和运输毒品?"湖北省检察院第二检察处检察员王志云向记者介绍了一起毒品走私运输案,该案经过了两地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三反六审”,最终得以改判。
2012年4月,郑某邀请杨某共同销售毒品,并分别安排共同被告人魏某、王某乘车前往云南省景洪市,用200多万元(其中王某携带100多万元)购买麻谷片33包。交易完成后,杨某某安排傅某某开车,王某某护送,两人一起将毒品运回郑某某和杨某某。之后,当杨谋谋和魏谋谋把毒品卖给他们的下一个家时,他们被警察当场抓获。2014年1月,王自首。
2014年10月,一审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导致量刑过轻,提出抗诉。
湖北省高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作出新判决后,湖北省检察院认为新判决仍有错误,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指定荆门中级法院异地再审。经过审判,王被判犯有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9年1月17日,荆门市检察院认为,王并非单纯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指使再审判决认为,王运输毒品罪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轻,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审期间,到外地调查取证,确认王与被告人郑牟、杨牟是贩毒、运输的共犯。
今年3月3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接受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原审被告人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自去年以来,湖北省检察院起诉了6500起毒品犯罪,其中7854人,一名出售0.1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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