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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了《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旨在加快电力市场建设,规范各地电力长期和长期交易行为。

《规则》规定了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条件。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用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财务会计、良好信用和独立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发电企业内部核算(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和电力用户经法人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的电力交易。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包括依法取得批准文件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经营许可证(发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投入运行,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设立的政府基金、与产业政策相一致的交叉补贴政策、缴纳系统预备费后,可以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发布 确定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包括: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用户,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生产能力落后,违法建设和环境保护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有自备电源的用户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资金及附加、政策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用;符合电网接入规范和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发布 确定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电力交易的类型包括直接电力交易、跨省跨地区交易(指跨发电调度控制区域)、合同电力转让交易、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中长期电力交易主要每年和每月进行。如果有特殊需要,交易也可以按照年、季或月以上的周期进行。中长期电力交易可通过双边谈判、集中竞价和挂牌方式进行。

电力专家谷峰写道,该规则首次全面考虑了现有和潜在的中长期交易品种。只要市场参与者持有《规则》,他们就可以按照《规则》参与所有交易,从而有信心。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也有明确、全面的依据,最大限度地消除容易引发问题的自由裁量权。

同时,《规则》首次明确指出,优先发电是一项中长期交易。

根据该规则,具有优先发电合同、基本电力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和跨地区交易合同的发电企业,以及具有直接交易合同、跨省和跨地区交易合同的电力用户和电力销售企业,可以参与合同转让交易。直接交易合同和跨省、跨地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当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享受优惠发电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不得转让热电的优惠发电量,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的优惠发电量可以转让。

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发布 确定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谷峰表示,通过将优先发电转化为中长期合同,实现了所有中长期用电的统一规则。长期以来,计划电量承担的偏差调整可以通过市场手段解决。

关于社会普遍关注的价格问题,《规则》强调中长期电力交易的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随着政府定价的放开,计划用电应实行市场化定价。

《规则》还鼓励各类市场成员参与辅助服务,同时强调辅助服务应执行《区域辅助服务管理和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同时指出,电力用户应参与提供辅助服务,发电企业应按统一标准进行补偿。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发布 确定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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