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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座酒店建筑于1990年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原账面价值为300万元。折旧是用平均寿命法计算的。预计净残值率为房屋原值的3%,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2010年9月提供全额折旧,折旧额为人民币291万元。
2015年8月1日,酒店决定拆除并更换该建筑。8月20日至12月20日,新酒店大楼同时竣工投入使用,支出2000万元。建筑物拆除时,支出10万元,剩余收入2万元(已发生的流转税不计)。
会计处理
已提足折旧的财产的拆除和重置不属于固定资产重建的范畴,发生的支出不能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入账。酒店建筑的使用寿命已超过预期使用寿命,且已达到报废水平,故应按固定资产清理和新建业务核算。
(1)固定资产清算(单位:万元,下同)
(1)固定资产转让结算时,
借款:清理固定资产9
累计折旧291
贷款:固定资产300
(2)当拆迁费用发生时,
借款:清理固定资产10
信用:银行存款10
(三)取得废旧物资收入时,
借款:银行存款2
贷款:清理固定资产二
(4)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时,
借款:非营业费用-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17
贷款:固定资产清算17
(2)新建房屋
(1)当建设支出发生时
借:在建工程2000
贷款:银行存款2000
(2)房屋竣工后,
借入:固定资产2000
贷款:2000年在建工程
税收待遇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且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因推倒原有酒店建筑造成的17万元损失应以清单的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财产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地产或土地实物或权利状况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应在房地产或土地实物或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当月月底结束。因此,从2014年9月起,原酒店建筑应停止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帝子[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房产税自受理之月起征收。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使用、出租、出借新房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新的酒店建筑应该从2015年1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作者:辽宁省新民市地方税务局)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提足折旧房产重建 要分两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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