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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赵学义
2月13日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明确私募股权管理计划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融资不得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强调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款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
据中国科学技术基金会称,该协会的早期备案和监测发现,一些证券和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私募股权管理计划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和各种资产转让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以获得(接受)利益。其中,一些产品还提供融资支付土地转让价格,并提供没有明确目的的流动性贷款。
本次发布的《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结合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和行业现状,对《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一方面,从项目定位来看,目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房地产市场私下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热点城市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以下简称热点城市)。,个别热点城市仍然相对集中。另一方面,从项目属性来看,大部分投资项目是普通住宅房地产,而政策鼓励的经济适用房房地产项目比例较低。考虑到上述因素,本着分类处理的原则,《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设立私募股权管理计划,在热点城市投资普通住宅房地产项目的,暂不备案。
同时,《备案管理条例(第4号)》明确了以下原则:一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相关规定,适时调整热点城市的范围;二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试行房地产行业标准分类操作指引的通知》的相关标准,对纳入规范的普通住宅房地产项目进行界定;第三,如果项目同时包含多种类型的住房,则明确要求计划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项目中普通住宅房地产的建设;第四,很明显,标准化债券和股票投资以及股票投资不受这一限制。
中国科学技术基金会进一步解释,个别机构可能通过套汇投资产品、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资产接收(接收)受益权、以名股和房地产债务形式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等方式规避相关监管要求,并变相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房地产项目。为防止上述情况,《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明确规定,以上述方式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房地产项目的私募股权管理计划暂不备案。《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明确了名股实债是指投资收益不与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挂钩,不按企业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护资本和保护收益的承诺,按照协议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由被投资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后赎回股权或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赌博、定期分红等。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中基协严控房地产间接及债权融资 拒绝备案多地涉房私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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