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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7]1号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委员会、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税字[2015]24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标准(试行)》(财税字[2012]21号)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

财政部

2017年1月25日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行政机构内部控制建设,规范编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报送和使用以及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质量。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税[2015]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标准(试行)》(财税[2012]21号,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控制标准》),制定本制度。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本制度所称行政机构包括党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CPPCC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时编制的汇总文件,能够根据《指导意见》和《单位内部控制标准》,全面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部控制报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报告应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涵盖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各类经济业务活动,能够全面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情况。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报告要围绕行政事业单位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突出重点,兼顾大局,围绕重点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努力防范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

(3)客观性原则。内部控制报告应当立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完整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4)规范性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报告格式和信息要求编制内部控制报告,不得自行修改或删除报告和附表格式。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是内部控制报告的责任主体。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结合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关内部机构、管理层级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审核、报送、分析和使用工作。

第七条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由财政部统一部署,采取“统一部署、分级负责、逐级汇总、单向报送”的方式,由各地区、各级垂直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自下而上逐级汇总。非垂直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关系向上级行政部门单向报送。

第二章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组织

第八条财政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其职责主要是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统一格式,组织编制和培训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年度报告,组织和指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分析和使用,组织和检查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信息质量。 组织和指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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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并对本地区内部控制总结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其职责主要是组织编制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年度报告并开展相关培训,组织指导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分析和使用,监督检查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信息质量,组织指导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估和评价,建立和管理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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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应按照财务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并对本部门内部控制总结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其职责主要是组织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年度报告并开展相关培训,组织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分析和使用,监督检查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信息质量,组织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评估和评价,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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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和报送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年度终了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根据本年度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成果,在能够反映内部控制工作基本情况的相关材料支持下,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报告格式编制内部控制报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能够反映内部控制工作基本情况的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材料一般包括内部控制领导机构会议纪要、内部控制制度、流程图、内部控制检查报告、内部控制培训会议相关材料等。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提交能够反映其内部控制工作基本情况的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是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和报送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和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报告,汇总形成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报告。

第十五条各部门汇总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应当以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信息为依据,不得虚报、瞒报或随意调整。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第五章是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和报送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内部控制报告和地方部门内部控制报告,汇总形成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的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应当以地方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信息为依据,不得虚报、瞒报或随意调整。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第六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使用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报告的使用,分析内部控制报告中反映的信息,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执行力,完善监督措施,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分析,加强分析结果的反馈和使用,切实规范和完善财务管理,更好地发挥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第七章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汇总的内部控制报告报送后,各级财政部门和部门应当组织对报送的内部控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中央部门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由财政部组织实施,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统一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由本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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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按照规定确定对象,重点核查内部控制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者前几年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加强对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如实编制内部控制报告,不得遗漏或者隐瞒相关内部控制信息,不得编造虚假的内部控制信息;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或者强迫有关人员提供虚假内部控制信息,不得对拒绝或者抵制编造虚假内部控制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提供虚假内部控制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务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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