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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分类监管和城市政策的总体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近期加强住房和土地供应管理和调控的通知》精神,按照“住用房,不投机”的总体定位,现就进一步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是加强商品住宅用地的市场管理
1、编制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2017年6月30日前,扬州市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计划和三年(2017-2019)滚动计划将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定期的土地供应分析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土地供应和待开发上市量的相关信息。
2.明确商品住宅用地的市场准入条件。只有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才有资格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的招标拍卖;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金融机构负责审核参与企业自有资金来源;同一投标人(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在同一批土地拍卖中最多只能赢得一幅住宅用地;在城市地区获得土地的房地产企业,如果有尚未开发的商业住宅用地(没有建筑许可证),不得参与市场招标。
3.加大清理现有土地的力度。2年以上未开发,配套设施未建成到位的,逐一进行清查处理。
4.加强对商品住宅用地交易价格的控制。根据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要求,明确地块的公共建设设施,合理设定商品住宅用地的挂牌起始价、指导价和最高限价;当土地拍卖达到指导价时,房屋销售模式将从预售变为现房销售。当土地拍卖达到最高价时,现场招标将暂停,拟继续招标的企业将通过现场抽签确定。
二是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5.严格执行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和申报商品房价格,并经市物价部门备案后,一次性披露所有准售房屋和每套住房的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一批次分批销售时,不得提高销售价格。严禁不合理分割商品房总价、虚报装修、虚报装修价格、捆绑停车位(车库)。
6.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商品房成本核算,备案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地块同类产品的价格。下一批备案价格不得高于上一批同类房屋的平均成交价格,并及时查处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市房管部门对违反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行为,将暂停项目网络标志,暂停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手续。
第三,规范商品房市场的交易行为
7.设定已购商品房的转让期限。城镇户籍家庭拥有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非城镇户籍家庭拥有第一套及以上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不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公证机关不得办理协议手续。
8.预售商品房不得用于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按照预售许可证的内容出售,不得利用预售许可证进行抵押融资;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作为抵押。
9、严格控制新建商品房备案合同的变更。市房管部门在新商品房合同签订备案后,1年内不得办理购房变更手续;备案合同被撤销的商品房,1年内不得再次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10、充分发挥综合税收调控的作用。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牵头,价格和房管部门配合,根据扬州市房价的实际变化,调整市区内各区商品房最低交易价格,作为二手房交易纳税评估的依据。
11.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坚持租售并举,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就业,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采用“互联网+房屋租赁+生活服务”的方式,搭建扬州住房公共租赁平台,为企业家提供网上房地产信息服务、线下交易和生活服务,促进“就业、创业、置业”的有机融合,打造宜居城市“新名片”。
第四,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12、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安全、环境设施和销售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13.建立健全市场信用评估和失信惩戒机制,公开揭露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行为,并将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相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
14.对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市场交易、进行虚假宣传、发布虚假数据、制造市场恐慌、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暂停资质申报,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暂停网上签约,并停止办理后续预售(销售)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15、国家公务员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本通知所称市区包括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经济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和疏港瘦西湖风景区。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11日起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0日发布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扬州楼市升级调控:要求产权未满两年不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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