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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4月12日,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业务结构和风险特征发生了新的变化,暴露出银行监管体制和实践中的一些缺陷。为进一步增强监管有效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定运行,银监会下发了《关于有效弥补监管不足、提高监管效率的通知》。

通知要求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深度利用非现场信息系统和银行风险预警系统的功能,加强深度分析,及时捕捉风险征兆,准确定位以业务扩张积极、风险指标偏差较大为监管重点的异常机构。充分利用客户风险统计系统,有效识别融资时间长、担保过度、负债率高的高风险客户,及时提示风险,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风险敞口。切实加强市场分析,密切关注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风险传导,有效防控投资等相关业务风险。通知如下:

银监会: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 关注汇市、股市变化和风险传导

一是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a)弥补监管制度的缺陷。借鉴国际监管标准,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风险状况,应深入调查监管体系的漏洞,尽快弥补监管体系的不足。一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银行业存在的突出风险,补充完善股东管理、跨金融产品和理财业务监管体系。第二,坚持急用为先。如果需求迫切,短期效果明显,应尽快启动,尽快下发,尽快取得实效。第三,坚持协调与匹配,加强监管之间的协调,减少空.监管套利

银监会: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 关注汇市、股市变化和风险传导

(二)完善监督实施细则。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系统梳理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处罚、信息披露等操作流程。完善监管要求,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度,持续开展效果评估,不断检查漏洞,填补空缺。

(3)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面基准化监管体系,排查内部管理体系中的空漏洞,逐项进行补充和完善,及时将各项监管要求转化为公司治理、业务运营和风险控制的政策、流程和方法,确保各项监管制度的落实。

二是加强风险源头遏制

(1)加强对股东准入的监管。研究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的股东管理制度,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资格、参与控股机构数量等监管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准入监管,深入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所有人,并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加强关联关系的审查,防止通过委托他人持有股权、关联方与一致行动者共同持股等方式规避股东资格审查的行为;加强资金来源审查,确保投资者自有资金入股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银监会: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 关注汇市、股市变化和风险传导

(二)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监督。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预审、过程验证、事后追踪等手段,加强对股东行为的持续监管。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转让行为,将通过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境内外市场进行的股权转让纳入审查范围;严格监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确保其依法行使控制权,禁止不当干预经营决策,禁止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严重违规的股东,应依法责令其转让股份或限制股东权利。

银监会: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 关注汇市、股市变化和风险传导

(3)加强股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大股东及关联方情况,掌握重大变化,将超过规定比例的股权转让情况上报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并及时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信息;探索实施股权集中托管,提高股权管理的规范性;严格管理关联交易,加强股东信用风险审查,防范银行资金回笼。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大股东按照规定就合法行使权利和股权转让做出承诺。

银监会: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 关注汇市、股市变化和风险传导

第三,加强非现场和现场监管

(一)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深度利用非现场信息系统和银行风险预警系统的功能,加强深度分析,及时捕捉风险征兆,准确定位以业务扩张积极、风险指标偏差较大为监管重点的异常机构。充分利用客户风险统计系统,有效识别融资时间长、担保过度、负债率高的高风险客户,及时提示风险,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风险敞口。切实加强市场分析,密切关注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风险传导,有效防控投资等相关业务风险。

银监会: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 关注汇市、股市变化和风险传导

(二)增强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各银监局要准确引导和锁定高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加强信用风险现场检查,核实资产质量,严肃查处不如实反映不良资产的行为。对于银行间融资依存度较高、银行间存单增长较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必要重点检查期限错配和流动性管理有效性。对于银行间投资业务比例较高的机构,重要的是要检查是否实施了渗透管理,以及拨备和资本是否得到充分积累。对于开展大规模理财业务的机构,要重点检查三级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消费者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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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现场和非现场协调。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的协调配合,利用非现场监测分析结果准确锁定检查目标;借助于现场检验,丰富了非现场分析的维度。积极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实施协调监管、联动检查和联合调查,有效防范监管套利。

第四,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一)提高风险信息披露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不断扩大风险信息披露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细节。加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定期披露股权结构及其变化、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加强风险信息披露,及时披露各类信贷业务和产品的不良资产规模和分布、处置方式及效果。银行间融资比例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披露到期匹配和流动性风险信息。银行间投资业务比重较高的机构应披露投资产品类型和基础资产性质等信息。遇有重大案件、重大风险事件、重大处罚等事项,必须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银监会: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 关注汇市、股市变化和风险传导

(2)提高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规范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严格区分公开发行与私募、批发与零售、自营与代客,明确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消费者能否充分理解产品,应作为信息披露充分性的衡量标准,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隐瞒风险或误导消费者。

第五,加强监督和处罚

(1)规范监督处罚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督处罚的规则和程序,提高处罚工作的规范性和及时性。要加强非现场监管的监督处罚权,依法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不安全、不审慎的经营行为和不符合监管指标的行为进行处罚。要不断完善监督执法手册,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规模,提高监督处罚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二)切实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权力,增加违规成本,增强监管的威慑力。首先,我们应该把纠正和惩罚并重。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故意逃避监管的,应当及时停止相关业务,要求限期整改,并酌情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坚持没收和处罚并重。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屡查屡犯的,从重处罚。第三,坚持对机构人员的双重处罚制度,对机构以外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银监会: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 关注汇市、股市变化和风险传导

(3)有效提高监督和处罚的透明度。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信息公开双公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重大监管处罚信息。有必要完善员工的灰色名单制度,报告责任人的处罚结果,增强威慑效果。

第六,强化责任追究

(a)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严重问责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细化各业务条线、分支机构和业务岗位的职责,明确尽职要求和失职责任,建立规范精简的问责制度,实现尽职豁免和失职问责。对监管部门通报的、内部检查中发现的或以其他形式暴露的问题,要指定专门部门进行调查,按岗位职责进行责任认定,按履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为了提高问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那些掩盖失职和包庇责任者的人应该受到严肃处理。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应实行双线负责制。虽然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但未能尽职尽责的管理人员也应承担责任。

银监会: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 关注汇市、股市变化和风险传导

(二)加强对监管行为的再监管。各级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监事履职的监督管理。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追究责任。对不经行政处罚而应受处罚、应移送而不移送、不尽职协助调查、严重违反行政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决定种类和幅度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证券时报新闻中心)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银监会: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 关注汇市、股市变化和风险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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