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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财政部

最近,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款,提高透明度和安全性,防范廉政风险。财政部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资金存储专项国库现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对预算单位的财政专户和银行账户资金存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也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规范资金存放管理。但是,我们发现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资金存储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银行选择过程不够透明,选择方法不够科学,管理机制不够规范,容易导致资金存储的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资金存款管理,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深入基层调研,多次听取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意见,形成了《指导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指导意见》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加强资金存款管理的政策措施,如严格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款银行的选择方式,严格规范大额资金从存款银行转出用于定期存款的行为,严格规范银行吸收存款行为等。努力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科学、规范、公平、透明的资金存储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储的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临时闲置资金在支持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储的综合效益。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

问:《指导意见》如何严格规范存款银行的选择?

答:《指导意见》规定,除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有特殊存储管理要求的资金(如银行、分类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采取竞争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存入银行的资金。竞争是指邀请银行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选择资金存入银行。开展资金存放的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应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对基本资格要求、操作程序、遴选委员会的组成方法、具体遴选方法、参与银行的监督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集体决策是指确定三家以上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并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将资金存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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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选择存款银行时,竞争法和集体决策法在管理要求上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

答:竞争和集体决策方法都是标准化和透明的选择。无论采用竞争决策还是集体决策,《指导意见》都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存款银行并公布选择结果。竞争方式要求对外公告,集体决策方式要求将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反映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并在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布。与集体决策相比,竞争模式更加公开、公平,但也存在管理成本和时间投入高、效率低的问题。竞争模式和集体决策模式并存,兼顾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更具可操作性。为进一步防范银行在集体决策选择存入银行资金过程中的利益转移行为,《指导意见》规定,在集体决策选择存入银行资金时,金融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主管资金存款业务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回避制度。 本单位的公款不应存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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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指导意见》如何严格规范大额资金从专用金融账户向银行的定期存款转移?

答:经国务院批准,《指导意见》规定,社会保险资金等大额金融账户中的资金可以从定期存款银行转出,定期存款银行在提高资金存款透明度的同时,应采取竞争性的方式选择、保持和增加资金的价值。为规范运营管理,确保资金存储安全,《指导意见》规定:一是严格限制运营模式。定期存款银行应该以竞争的方式进行选择。第二,严格限制营运资金的范围。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保留的粮食风险基金等专项支出财政专户资金、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补助资金不得转出开户银行作为定期存款。第三,严格限制审批程序。明确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制定将财政专户资金转出银行存款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是否将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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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指导意见》如何严格规范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定期存款银行大额转账?

答:根据《指导意见》,如果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业务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贴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求后有较大余额,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以防范资金集中存储的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满足单位加强资金保值增值管理的需要。为加强经营管理,《指导意见》作出如下规定:一、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存款银行划转定期存款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定期存款银行应该通过竞争手段进行选择。三是定期存款银行转出的资金到期后不需要回收的,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但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第四,中央和省级预算单位从银行账户定期存款转出资金的单位范围和资金规模分别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省级以下预算单位是否从银行账户定期存款转出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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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指导意见》如何严格规范银行吸收存款行为?

答:为促进商业银行规范公平竞争,防止银行转移利益,《指导意见》规定,金融部门和预算单位在新选择资金存入银行时,应要求存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向金融部门和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转移任何利益,并承诺不将资金的存入与其在银行亲属的业绩和收入挂钩。发现并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转移行为的,应及时追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指导意见》还规定,银行要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存款管理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强化监管和问责。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

问:《指导意见》对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款管理还有哪些具体工作要求?

答:《指导意见》对开展资金存款管理提出了六项工作要求:一是加强资金流量预测,合理确定定期存款业务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需求。二是加强资金存款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事件。通过过程控制和系统控制,加强各环节的有效制衡,防止风险事件的发生。三是严格执行账户管理规定,提高资金存款的规范性。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以资金从定期存款银行转出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开立新的财政账户或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第四,盘活银行账户现有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五、国库资金入库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严肃查处资金保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和曝光典型案例。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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