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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17]76号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委员会、各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资金存储管理不够透明,存在廉政风险甚至利益转移现象;资金存储管理不规范,存在资金安全隐患;基金存款管理不够科学,在选择基金存款银行时没有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等因素。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的角度,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资金入库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资金缴存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缴存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a)主要目标。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平、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储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储的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临时闲置资金在支持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储的综合效益。

(二)基本原则。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入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资金的交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廉政建设的要求。

公平透明。存款银行的选择应公开、公平和公正,程序和结果应透明,并考虑到效率。

安全第一。资金存放应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行的经营状况,防止资金安全风险事件的发生。

科学评估。考虑到资本安全性、流动性、对经济发展的支持、资本收益等因素,存款银行的选择指标应科学设定。

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实行资金存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款管理的主要职责,组织资金存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的平稳有序存放。

二、严格规范银行资金的选择

除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银行存款和有特殊存储管理要求的分类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存入银行的资金。

(一)竞争方式。需要进行资金存款的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资金存款主体)应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加资金存款银行评选竞赛,并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选择最佳资金存款银行。主要流程包括:基金存款主体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基金存款银行竞争选择公告,说明基金存款事项、参与银行的基本资格要求、注册方式、应提供的材料、注册截止时间;基金存放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组成由基金存放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资金存放主体应当选择最佳银行存放资金,并向社会公告。资金存款主体应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对参与银行的基本资格要求、操作程序、遴选委员会组成、具体遴选方法、监督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集体决策。资金存款主组织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并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将资金存入银行。中央部门可由负责账户管理的内部机构牵头,集体讨论银行存款,并报本部门负责同志审批。另类银行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不少于3家。存放资金的银行少于3家的,按照实际数量确定备选银行。备选银行的评级、投票和会议决定应反映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并在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布。通过集体决策选择资金存放的银行。资金存款主体的主要领导干部、主管资金存款业务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应实行回避制度,本单位的公款不应存入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员工作的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三,科学制定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应遵循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a)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经营状况指标应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经营能力和内部控制水平。服务水平指标应反映基金存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会计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具体指标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可以研究制定相关指标,反映存款银行对支持小微企业、农业、农村和扶贫等领域经济发展的贡献。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2)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主要定义各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评分公式,由资金存放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

四是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一)金融部门开立新的金融账户存放资金和改变金融账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般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资金数额较小的,可采用集体决策的方法选择资金存入银行,资金数额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二)财政专户资金分为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一般在财政专户银行。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金融专用账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进行竞争性选择,在提高资金存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国务院批准的粮食风险基金和其他专项支出财政专户资金、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和赠款资金不得转出开户银行作为定期存款。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省级财政部门在进行银行定期存款外的财政专户资金划转时,应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是否将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五、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款管理

(一)预算单位(不含单独编制预算的企业,下同)开立新的银行结算账户存入资金,并在银行结算账户中变更银行存款资金。一般采用集体决策的方式选择资金存入银行,鼓励有条件的预算单位通过竞争的方式选择资金存入银行。

(二)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分为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一般在银行。如果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求后有较大余额,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转出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采取竞争性方式进行选择。到期后不需收回的定期存款可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央和省级预算单位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的单位范围和资金规模,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规定。省级以下预算单位是否从银行结算账户向存款银行转账,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六、加强对基金存款银行的管理和约束

(一)加强对基金存款银行的管理。资金转出定期存款银行时,资金存款主体应严格控制每次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并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资金存放银行发生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安全时,资金存放主体应及时收回资金。

(二)防止资金存放银行的利益转移。基金托管人新选择基金托管银行时,应要求基金托管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向基金托管人相关负责人转让任何利益,并承诺不将基金托管人与基金托管人相关负责人在本行的亲属的业绩和收入挂钩。发现并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转移行为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3)规范银行的存款行为。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存款管理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强化监管和问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流动预测,确保资金支付的需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开展定期存款业务,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向,合理确定开展定期存款业务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的需要。除社会保险基金和其他按照国家规定管理的保值增值基金外,定期存款的期限一般控制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二)加强对资金存放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防范风险事件。财务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储存内部控制措施,通过过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加强各环节的有效制衡,防范资金储存风险事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以任何形式干预资金的存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存款的监督检查,监督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资金存款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存款中的违规行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3)严格执行账户管理规定,提高资金存款的规范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以资金转出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开立新的财政账户或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存入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整顿现有财政专户。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和年检管理,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严格控制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数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四)盘活银行账户存量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盘活银行账户中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五)国库资金入库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严肃查处违反资金存放法律法规的行为,检举和揭发典型案件。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干预或以任何形式干预资金的存放。财政部门要及时纠正资金存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要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问责。要通报和揭露资金存储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的作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本意见的规定,确保加强资金存款管理的有效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存款管理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财务和行政部

2017年3月31日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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