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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35号
所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稳定大局的原则,要求把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保险业以保险命名,中国保监会以监管命名”,进一步增强保险业风险防控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严格遵守无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保险业风险防控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
一、完善流动性管理体系和机制。保险公司应根据第二代流动性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防范方面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协调一致。要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具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Ii .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控。保险公司应加强流动性风险监控,充分考虑产品暂停、业务规模下降、退保和到期支付等因素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要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股票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和变化,密切关注舆论报道,尽早识别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的主要风险因素,监测和评估其对流动性水平的影响,并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3)完善应急机制。保险公司应制定有效的流动性应急预案,特别是针对业务下滑、退保和到期支付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做好资金准备。保险公司应按照支付第二代的要求,定期进行现金流压力测试,做好现金流预测,提前制定应对计划。
(4)风险防范屏障向前推进。保险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发展计划和资金运用计划,充分考虑各种业务活动对公司当前和未来流动性水平的影响,建立与公司业务特点和债务结构相匹配的资产结构,从源头上防范流动性风险。
(5)强化股东流动性风险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向股东传达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压力、责任和监管要求,定期向股东通报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明确股东对公司流动性风险的责任。保险公司股东应密切关注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及时了解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的水平和变化,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化解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
二、加强保险资金使用管理,有效防范保险资金使用风险
(六)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管理。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保险资金使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投资制度和内部控制管理,认真梳理公司现行制度规定,发现制度中的漏洞、不足和缺陷,进行全面整改,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加强投资能力建设和风险业主管理,严禁未取得相应投资能力备案就进行非法投资。
(七)建立稳健的投资运营机制。保险公司应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切实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机制建设。必须制定长期稳定的资产配置策略,设定合理的投资风险偏好,避免激进的投资策略。投资决策过程中应考虑风险偏好。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从风险、收益、期限、资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收益率不应仅作为投资目标和评估依据。
(八)严禁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保险资金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遵守资金使用、投资比例、事件提交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通过投资多层嵌套金融产品隐瞒或转移资金去向,不得通过“出票人协议”或“阴阳合同”规避监管要求,不得通过各种资金运用形式变相向股东或关联方转移利益。
(九)防范重点领域投资风险。保险公司应有效防范股权投资风险,完善股票和非上市股权等股权投资的决策流程,评估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防范房地产投资风险,跟踪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投资情况;要防范海外投资风险,跟踪研究国际经济政治形势,审慎开展海外投资,控制风险。
(十)加强资金使用信息的报告和披露。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信息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股权、重大投资和关联交易等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
第三,完善公司治理管理体系,有效防范战略风险
(十一)科学制定战略规划。保险公司应围绕“保险业即保险”进行战略规划,以避免偏离保险主体所带来的战略风险。要制定符合公司自身实际的发展战略,平衡公司资本、业务规模、价值发展、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确保战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需要滚动修订公司战略,根据中国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不断评估战略规划,并进行修订和调整。
(十二)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保险公司应完善“三会一层”的治理体系,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和权利,完善治理结构。要对“三会一层”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检查治理体系不规范、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配备不到位、治理机制运行不力等问题,并进行严格整改。
(十三)加强股东管理。保险公司应加强与股东的沟通,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向股东传递监管理念、监管要求和监管指引。,并确保股东理解和执行监管规定。严格控制股东通过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要加强对公司股权关系和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做到不欺骗、不隐瞒。
(14)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保险公司应完善关联交易相关制度,明确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权限范围,确保关联交易风险可控。对关联交易进行全面自查,自查交易对手类型、金额、资产类别、交易方式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对关联交易的相关披露要求,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
四、狠抓各类新保险业务,切实防范新业务风险
(15)加强新业务风险的研究和判断。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业即保险”的理念和要求,认真研究新业务领域和新业务类型的性质、业务模式和风险,确保风险可控,符合监管导向和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要防止急于进入新的业务和领域,确保业务创新与公司的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和专业人员配置相适应。
(16)严格控制信用担保保险业务风险。保险公司应对信用担保保险进行深入调查,重点关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潜在风险的金融产品的信用担保保险业务、各类收益权或债权转让质押实现、网上贷款平台融资等。全面摸清风险基础,合理估计风险暴露。完善信用担保保险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实现制度健全、操作规范、合规有效。坚持小规模分散经营原则,坚决停止标的资产复杂、风险不可控、风险敞口过大的信用担保保险业务,做好现有业务的风险监控和化解工作。
(十七)防范网络保险风险。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网络保险风险,认识到风险聚集和扩散的可能性。为防范跨境互联网业务风险,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在无业务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上开展。严格控制与提供信用增级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网上贷款平台的合作。,以避免风险传播到保险领域。要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手段,提高风险识别和监控水平,审慎开展网上贷款平台信用担保保险业务。
V.加强外部风险映射和管理,有效防范外部传导风险
(十八)加强外部环境建设。保险公司应加强研究,重点跟踪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汇率和利率以及监管政策的变化,判断其对保险业和公司自身的影响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通过压力测试、敏感度测试等工具,我们应该掌握关键外部传导风险对公司的影响,以便早知早反应。
(十九)建立风险缓释机制。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外部环境传导风险的研究和判断,分析风险传导的链条和环节,研究建立风险缓释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外部风险对公司的影响和冲击,保持风险底线。
(二十)防范重点领域的外部传播风险。要加强对企业客户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防范经营困难企业的风险通过承保业务传递给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债券市场运行的后续研究,防范因信用风险爆发而造成的企业债券投资的巨大损失。要加强对股市的跟踪和判断,防止公司因股市波动和“黑天鹅”事件而损失大量投资。
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切实防范群体性事件风险
(二十一)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险公司要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销售回访、薪酬管理、投诉处理等相关制度,确保服务关键环节到位。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满足保险消费者。
(二十二)加强对寿险产品销售行为的管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完善相关制度,不给予员工不适当的激励,要求他们客观地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加强员工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误导销售、非法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非法集资等案件风险。
(二十三)严格查处非法套汇费用。保险公司应完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优化信息系统,从制度、机制和制度等方面加强对非法套汇行为的识别和控制,坚决杜绝套汇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重点做好商业车险、农险和大病保险业务,防范相关人员利用假发票、假业务、假人员非法收费的风险。保险中介机构应牢固树立合规管理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得为保险公司收费提供渠道和便利。
(二十四)提高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应急能力。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潜在风险的识别和判断,提前制定处理方案,早抓小风险。要切实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主体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处置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和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风险。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尽快向监管部门报告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信息,不得隐瞒迟报。
七、着力找准风险基础,切实防范风险基础不清
(二十五)查明风险基础。保险公司应该对财务、核保、理赔、投资、信息系统等进行全面盘点。,找出公司的主要风险点和潜在风险,真正了解公司的风险基础。为了客观地向股东(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公司的风险状况,公司股东、董事和管理层应重视风险防控工作,并提前制定应对方案。
(二十六)防范数据不真实的风险。保险公司应当对偿付能力数据、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公司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2017年,中国保监会将对偿付能力、财务、业务等数据的真实性进行重大检查,对提交虚假报告和虚假数据的机构和责任人将依法处理,并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七)加强监管报告和数据报送管理。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系统,确保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交相关报告和数据。必须在公司内部建立数据检查机制,确保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报告和数据真实、客观,不得提交虚假报告和数据,以隐瞒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八、加强资本管理,有效防范虚假资本风险
(二十八)防止公司资本被抽走的风险。保险公司应对资本的真实性负责,重点防止公司资本被股东或关联方恶意取走。对于股东的非法和不合理要求,保险公司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十九)有效防范非法资金来源增加的风险。保险公司股东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多层嵌套的金融产品等方式从保险公司非法获取保险资金,提高股权水平,用于向保险公司注资或购买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有效防范虚假资本风险。
(三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资本计划。保险公司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保险业发展和自身业务发展规划,推出未来三年的资本计划,强化资本管理和资本约束意识,及时补充资本。
(三十一)防止利用不当创新、不当工具虚增资本。保险公司应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得利用不适当的创新和不适当的工具,如远期再保险合同来抬高资本。
9.加强声誉风险防范,有效提升舆情应对能力
(32)加强声誉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综合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防范和识别声誉风险,应对和处置声誉事件。强化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管理层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33)加强风险调查和监控。保险公司应提前建立声誉风险评估机制,积极发现和化解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潜在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计划。进一步加强负面和敏感舆情的监测、识别和报告,加强判断和核实。声誉事件的处置和外部信息的发布应同时安排和部署。
(三十四)增强应急能力。保险公司应建立分工明确的声誉事件处理机制,实现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之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反应。建立和完善与新闻媒体、保险消费者等相关方的沟通机制,积极相互沟通,增强对公司和行业的全方位了解。
(三十五)加强统一新闻发布和集中管理。保险公司应建立声誉风险集中管理机制,注重职能部门的应对和配合,提高声誉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能力和效率。加强组织协调,严格执行发言人制度,统一信息发布渠道和口径,提高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能力和水平。
十、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切实落实和查处强化职责
(三十六)加强组织领导。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风险防控,切实承担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提高大局意识和责任感,把风险防控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点任务。要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分级抓落实的风险防控工作格局,确保防控工作的有效性。
(37)加强职责分工。保险公司应将风险防控任务分解到各级机构、相关部门和具体人员,细化分工,分级实施,确保不留漏洞和死角。
(38)完善信息报告机制。保险公司应密切监控和高度警惕各种潜在风险,努力化解未开发阶段和萌芽阶段的风险。建立和完善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股东、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新出现的、突发的和趋势性的风险,不得隐瞒或掩盖风险。
(三十九)严格责任追究。保险公司要强化责任追究,完善责任分解、检查监督、调查研究的完整链条,严肃处理风险防控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处置不当的机构和人员。保险公司要严格追究给非法经营造成损失和风险者的责任,对涉嫌犯罪者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各保险公司要深刻认识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抓好落实,扎扎实实开展各项风险防控工作。对于在风险防控工作中存在不当违约和重大风险的公司,保监会和保监会将严肃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中国保监会
2017年4月21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刘淼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地址:http://www.jinchengblades.com/jzxw/156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