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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5日电(记者李万祥)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进一步统一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标准和执法标准。《答复》阐明,工人的工作不应随意改变,雇主应合理调整其职位。调整后的岗位应适合工人,工作条件如工资和薪金不应有不利变化;雇主应按雇员应休年假天数支付雇员日工资收入的30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休年休假应获3倍工资报酬

“由于‘互联网加’时代的到来对当前劳动关系的冲击和影响,劳动争议的类型不再局限于传统类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院长单表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总结“互联网+商务”模式下劳动关系的特点,发布指导性案例等。,通过与相关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调查,统一判断尺度。

近年来,各种新的雇佣关系如“送奶工”、“送报工”和“网络司机”不断涌现,劳动成果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日益模糊。随着非资本职能的解体、京津冀一体化以及互联网+等新业务形式的出现,首都地区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和多样化,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新的问题和矛盾不断涌现。

据统计,2016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共受理一审和二审劳动争议案件3万件,同比增长2.8%;共结案30,923起,同比增长4%。2017年第一季度,全市三级法院共受理一审和二审劳动争议案件9006件,同比增长7.2%。2016年,全市仲裁系统受理仲裁案件81290件,同比增长14%,创下仲裁案件历史最高记录。全年发生人事争议217起,同比增长33%。

经过梳理,记者发现劳动合同纠纷占北京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98%,其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赔偿纠纷和经济赔偿纠纷的数量尤为突出;就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劳动者的诉求仍主要集中在收回劳动报酬、加班费、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非法解雇补偿金、年休假工资等方面。

针对这些特点,共有26个“答案”分别界定了8组问题,主要包括劳动关系的确认、工人的工作和工作场所、未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终止、未签订书面合同以及合同期限、带薪年假、工资标准和各种争议的计算依据、社会保险等法律问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研究所副所长、秘书长张恒顺表示,《解答》较好地适应了首都劳动争议审判实践的需要,勇于面对复杂多样的劳动争议现实矛盾和问题,对审判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例如,在带薪休假问题上,《答复》明确指出,如果雇主未能安排雇员休全年假,应根据雇员当年的工作时间折算无年假天数,并支付年假工资,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将不支付年假工资。单位应按员工应休年假天数支付员工日工资收入(包括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和法定补偿金)的300%。

又如,在就业问题上,《答复》规定,在调整工人的职位时,雇主应具有操作的必要性和目的的合法性,调整后的职位应能胜任工人的工作。同时,工资和福利等工作条件不应受到不利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一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自雇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法官金表示,《解答》注重坚持劳动法的宗旨,即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重保护”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注重利益与现实的平衡,既强化了基本价值取向,又注重保护双方的实际利益。

“在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方面,市调解仲裁系统加强与综合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在街道和乡镇纠纷调解工作平台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窗口”,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调解组织就地解决纠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和仲裁处处长郑说。

(编辑:李伟)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休年休假应获3倍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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