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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房地产网消息:5月10日,据了解,江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分类指导、精细监管、政策依市”的调控部署,加大非住宅商品房的去库存化,并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和户籍支持。

观点房产新媒体访问文件《意见》指出,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市县可以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业主给予政策支持。

根据《意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市县应合理增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供应规模。保证住宅用地的平稳有序供应,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总价、土地或楼层单价等情况。,严格防止高价扰乱市场预期。

商品住房存量少或价格上涨过快的市县应增加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以满足市场需求。

同时,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非住宅商品房的交易和运营成本,鼓励企业或个人购买非住宅商品房。

以下是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全文:

2016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工作部署,房地产库存得到有效解决。全省房地产业运行平稳,形势正在好转。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特别是新建住房存量减少、房价上涨、土地供应不足、新建面积不足的压力。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江西:购买非住宅商品房 可享受购房补贴和户籍入户

一、基本原则

1.分类监管,市县政府必须坚持这一政策

“房子是为了生活,不是为了投机”的定位是坚持分类指导,精确的法规和政策根据城市。商品住房存量消化周期小于6个月的市县,应重点控制房价,防范风险,防止房价和成交量过度增长。商品房消化期超过12个月的,要继续清查。各地要高度重视非住宅商品房的去库存化,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控制房价,防范风险

1.及时增加土地供应。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近期加强住房和土地供应管理和调控的通知》(第01780号)。在地方一级(包括其管辖的行政区)和人口超过100万的县(县级市),应尽快编制和公布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2017-2019年)和中期计划(2017-2021年)。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市县应合理增加住房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供应规模。保证房屋用地的平稳有序供应,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总价、新增土地或楼层价格等情况。,严格防止高价扰乱市场预期。

江西:购买非住宅商品房 可享受购房补贴和户籍入户

2.加快商品房有效供给。

商品住房存量小或价格上涨较快的市县应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满足市场需求。加快商品房项目建设和审批。对于已批准但尚未开工的项目,应督促企业加快建设。已开工建设并达到预售条件的,房管部门应督促开发企业尽快上市预售。近期,存量特别小的市县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放宽商品房预售条件,加快住房上市和供应。

江西:购买非住宅商品房 可享受购房补贴和户籍入户

3.继续实施个人住房差别信贷政策。

严格执行个人住房差别信贷政策,支持首套住房消费,进而提高性住房消费。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二套房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暂停发放三套房以上住房贷款。在实行限购限贷政策的城市,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循当地政策。严格审查住房贷款申请人资金来源,严肃查处“首付贷款”、“过桥贷款”、“假按揭”等金融杠杆配置业务违规行为,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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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整住房储备信贷政策。

在商品住房存量消化不到6个月的市县,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将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品房消化周期为6-12个月的市县应提高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停止使用三套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稳步控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

5.继续实施商品房限购政策

南昌市和赣州市继续实施限购政策,密切关注限购区和非限购区及周边地区商品房销量和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相关政策。

6.完善商品房预售监管。

各市县应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防范预售风险。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现房销售记录的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布全部房源,严格执行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公开公平出售,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囤积居奇、投机倒把、哄抬房价等违法行为。

第三,增加非住宅商品房的去库存化

1.控制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对于非住宅商品房(本意见指开发企业出售的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实行总量控制和分区限制的原则。各地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充分考虑非住宅商品房总存量和上一年度非住宅商品房市场销售情况,严格限制存量较大地区的非住宅商品房土地供应。市县在出让商业用地前,应合理控制非住宅商品房的面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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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允许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的调整和改造。

允许未开发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按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和已建成的非商品房可按规定进行改造和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爱知、净值、信息)、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

3.加大对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化的政策支持。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非住宅商品房的交易和运营成本,鼓励企业或个人购买非住宅商品房。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可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市县可以为购买非商品房的业主提供户籍等政策支持。在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允许按规定将商业办公楼改造为商业公寓(soho)。符合城市燃气敷设相关规范的个体户项目,允许敷设燃气管道,并按照民用住宅收费标准收取水、电、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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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大对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财政支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融资,加大对个人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贷款支持。

5.促进老城区旧商业市场的有序转移。

市、县政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关闭老城区分散的旧商业市场,这些市场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居民反应强烈,已经不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有效利用existing/きだよ 0号商业楼宇,推动旧市场逐步向新兴专业市场转移。

6.加快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

各地要加快出台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的措施,摸清租赁市场基础,掌握市场供求情况,加强监管。加快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建立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制度,积极培育租赁市场。在不影响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保证房屋基本生活设施的前提下,允许商业和办公建筑按规定改建为出租房屋,开发出租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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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

1 .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主要责任。市政府要加大对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如果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没有成效,应进行面谈,直到追究责任。

2.继续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

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房管、建设、土地、物价、工商、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失信联合处罚机制,进一步净化和规范房地产市场。

3.加强二手房市场管理。

将二手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管范围,积极推进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制度。严格控制交易合同网上签约价格和购贷限制,加强税收征管。

4.加强市场监管。

房地产监管部门应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网上日报和库存数据及时报送,重点监控商品房价格和销售量以及住宅和非商品房库存的变化。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单位积极宣传报道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引导居民理性消费,稳定市场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氛围。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江西:购买非住宅商品房 可享受购房补贴和户籍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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