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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贾俐贞报道
近年来,个人信息走私和电信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相关部门也加大了治理力度。
据悉,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两所高中颁布的司法解释不是法律,而是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规范网络安全秩序的重要司法解释,对于提高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刘俊海还认为,两所高中颁布的《解释》对于规范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互联网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维护公民的隐私权,当然还有维护国家安全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这是一个长期的制度优势,值得关注。
实质性影响
一直以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件时有发生。此次发布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那么,它会在缓解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方面发挥实质性作用吗?
对此,刘俊海告诉记者,“这当然有助于缓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局面。”“其核心是增加非法成本,减少非法收入,并将非法收入变成零甚至负数。此外,它还有助于建议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取得一些重大进展,降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成本,并提高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效益。综上所述,要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收益高于权益保护的成本。
降低消费者权益保护成本的另一个表现是,一旦确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公安稽查法所掌握的合法有效证据将有助于消费者在民事诉讼中节省时间和精力。
刘俊海建议可以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不仅解决了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问题,也解决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
这样,它将有助于警告银行,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房地产代理,购物网站,甚至物业管理公司和政府机构等。与公民个人打交道,树立他们对其他公民个人信息的敬畏,不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为其盈利模式的基础,也不以损人利己为目的。
消除行业中的“内鬼”
近年来,从电话信息骚扰到严重的电信欺诈,此类案件层出不穷。尽管有关部门加大了治理力度,但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究其根源,问题在于行业“鬼”。一些行业或公共服务部门在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没有尽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责任。“内心的幽灵”依靠职业上的便利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业务来出售。
经过梳理,记者发现,《解释》明确规定:“公民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情节严重的数量和金额标准减半。
例如,普通人提供50条高度敏感信息被视为犯罪,但从事金融、电信、医疗等部门的25人提供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高度敏感信息就足以构成犯罪,这体现了对内部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重处罚的精神。
然而,尽管该行业“内在幽灵”的门槛已经降低,但从制度层面来看,这一点还是很清楚的。在执法方面,调查该行业“内在幽灵”的难度和阻力不可低估。
生活离不开互联网时代,公民经常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和电子邮件联系方式、地址等。面对如此全面的个人信息,如何识别源头泄密者,如何识别哪个行业“幽灵”泄露了信息,仍然需要具体的执法探索。此外,一些信息泄露也涉及到公共部门,因此对“内心幽灵”的调查能否突破各种障碍仍需考虑和观察。
事实上,在过去,当一些大规模的个人资料被窃取和出售时,这些个人资料是如何从有关部门流出的,最终由谁来负责,很多疑问实际上是以一无所有而告终。司法解释发布后,业内人士分析,这种情况有望结束。因此,这一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解决行业“内鬼”治理倾向的决心。
此外,刘俊海强调,有必要将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结合起来,并将其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战略,而且必须一案一教。及时揭示罪犯的路线图,让更多公民的个人信息得到充分保护。相关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知情、合理、保密的原则提取公民个人信息,确保信息不被滥用。对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风险点,我们应该通过法治教育让各单位装上防火墙来弥补漏洞。
必须准确实施
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那么,我们如何才能确保《解释》能够得到准确实施?
对此,刘俊海提出,希望各级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乃至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过程中,进一步凝聚共识,切实把查办案件的思路统一到司法解释的两个高标准上来,不辜负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期望。
第二,刘俊海认为,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大数据来准确定位罪犯和嫌疑人。在互联网上,犯罪分子如此猖獗的原因,如电信欺诈,正是因为大数据。
例如,犯罪分子现在收集互联网上的在线习惯,他们每天都去哪些网站,如政治、经济、购物或娱乐;罪犯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取个人信息,然后进行处理;罪犯甚至可以通过在线出租车信息知道用户每天去哪里,包括个人住址信息。
可以看出,这为精确欺诈和精确犯罪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刘俊海说:“拿孩子的矛,打孩子的盾”,“魔高一尺,路高一尺”我们还应该学会利用互联网法律手段来克服互联网领域的混乱。积极的大数据应该用来处理罪犯的大数据。
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此外,“需要进行大的分析。”如果没有对大数据的大分析,就无法提取大数据背后的价值。所以我认为这样可以事半功倍。”刘俊海补充道。
此外,“我们必须善于从人民举报中发现犯罪网络、犯罪分子和犯罪事实背后的线索。”刘俊海建议,除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还应该有工商部门、工业和信息部门,甚至其他市场监管部门,他们所获得的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所有信息都应该网络化,这有利于消除信息孤岛现象。毕竟,犯罪行为需要一个从表面到原貌的过程。
此外,许多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甚至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投诉。刘俊海说:“在这些信息的背后,其实隐藏着一些罪犯的犯罪路径、犯罪路线和网络组织系统。因此,除了依靠公安稽查法的证据外,我们个人觉得必须顺利地找到犯罪分子的渠道,即建立一个与其他有关部门联系的信息网络。”
刘俊海告诉记者,他一直提出要构建一个跨地区、跨市场、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共享系统,信息共享快速高效、24小时、360度、无缝对接和有机连接,这一点非常重要。
同时,公民个人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例如,不安全的网站减少了,带有木马病毒的电子邮件和短信减少了,加入微信的陌生人也减少了。”此外,不要贪婪或被愚弄。例如,在路边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和地址,然后给一个小娃娃。事实上,他只花了两分钱就用这个娃娃换来了你的公民的个人信息,有几十万的利益,这是不值得的。”刘俊海建议道。
总之,“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说,我们必须通过社会各界和媒体的力量,做好这种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刘俊海说,当然,自我保护是最可靠的。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强化个人信息安全 严惩行业“内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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