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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原告刘斌等人诉被告皮皮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现为圣必图)及实际控制人贤彦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233万元。本案是沪深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首次支持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起证券赔偿诉讼,也是中国第一起证券支持诉讼。
据监管部门调查,2013年3月2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多伦股份有限公司(st Pitong的前身)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未及时披露多项重大对外担保和重大诉讼事项、未在2013年度报告中披露重大对外担保等。,其违规行为也被认定为虚假陈述。为此,上海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此后,投资服务中心接受了众多利益受损投资者的委托,在协助投资者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后,于去年7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法院认为投资余额损失、投资余额损失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上述两项涉及的资金利息等。原告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应予支持。此外,作为公司当时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贤彦因未能履行管理职责被法院认定为虚假陈述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首要责任。法院认为,上市公司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原告的全部主张,但认为应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一审判决不是终审判决,但不言而喻,投资服务中心第一次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提起证券支持诉讼,并获得一审判决。
但是,对于本案,对于证券支持诉讼,我们应该看到更深刻的内涵和外延。在以往许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中,投资者的诉讼当事人往往是上市公司,很少有人将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相关董事作为被告。此外,在以往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中,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支付了账单,但实际上所有的股东都支付了账单,形成了上市公司(或高管)违规、所有的股东都支付了账单、责任人员几乎毫发无损的困境,这是不合理的,也是极不公平的。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成了责任的主体,而上市公司成了“配角”,这无疑抓住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和违规行为的主要矛盾。客观地说,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本质上是“人”的问题,是由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导致的虚假陈述等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因此,惩治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直接将责任“渗透”到个人身上,并由相关个人承担责任,才是真正的惩罚到位的表现。这样,违规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真正达到严惩违规者、警示后来者的目的。另一方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二话没说直接指的是该人,这将在市场上树立一个“标杆”效应,就像投资服务中心将违规责任人视为第一被告一样。
由于投资中心不是本案的直接受害者,只能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提起证券支持诉讼。但是,在股权行使试点期间,投资服务中心基本行使了股东的股东权利(持有一手上市公司的股份)。随着行权试点的实施,投资服务中心已在沪深两市3026家上市公司(停牌公司除外)各持有1批a股。此后,如果上市公司再次有违法行为,投资服务中心将不再作为受托人提起证券支持诉讼,而是作为股东直接进行股东代表诉讼。从证券支持诉讼到股东代表诉讼,投资服务中心显然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变,更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打击市场违法行为。在我看来,这是本案的另一个含义。
*虽然ST Pitong案是第一个证券支持诉讼案件,但与另一个证券支持诉讼案件康达新材料案相比,其一审结果来得有点晚。康达新材料案后,上海吕鑫的证据收集工作已经完成,安硕的信息虚假陈述案正处于收集阶段。如你所见,康达新材料案取得了快速立案、审理和执行的良好效果,赔偿金额得到了充分落实。笔者认为,只要不出现意外情况,未来以投资服务中心为主要依托的证券支持诉讼案件和可能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应以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和快速执行为基础。这样,加强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民事责任将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作者是高级市场观察分析师)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 一审胜诉的多重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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