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522字,读完约6分钟

《援外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4月27日商务部第7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22日起施行。

高虎城部长

2016年5月23日

援外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援外标志(以下简称援外标志)的使用,加强援外标志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援外标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提供援助的标志。

外援标志可根据需要与五星红旗图案一起使用。国旗图案的印刷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援外标识使用人,是指利用中国政府无偿援助资金承担援外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经商务部批准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管理和监督援外标志的使用。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对援外标志的使用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应协助商务部处理与援外标志有关的政府间事务,协助商务部和项目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援外标志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援外标识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在下列情况下,援外标识的使用者应当使用援外标识:

(一)成套援外项目主体建筑的显著位置;

(2)完成援外项目的开工和竣工仪式、项目临时设施和施工场地、项目组驻地标志和旗帜等重要活动。;

(三)援外物资和包装的显著位置;

(4)背景板、宣传板、证书、资料等。对外援助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

(五)与对外技术援助、志愿服务等项目相关的活动;

(六)援外文件和资料、援外人员服装及附件,以及使用的交通工具和大型机械设备等。;

(七)经商务部批准举办的对外援助活动;

(八)经商务部批准印刷或者出版的援外出版物或者其他印刷、音像制品;

(九)商务部认为应当使用援外标识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况下,如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使用援外标识,经商务部批准,不得使用援外标识。

第六条经商务部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相关援外项目和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

第七条援外标志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和其他与援外无关的目的。

第三章援外标志的制作和安装

第八条援外标识图案、生产说明和援外徽章图案由商务部另行公布。

援外标识可以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援外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形比例和色调。

援外标识所附媒体的背景颜色不得影响援外标识的标准色调,不得与其他颜色和图案重叠。

第九条成套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应当将援外标识安装在醒目位置,所使用的援外标识载体应当采用耐用材料,标识载体的制作和安装方法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除标志图案外,援外标志载体还可以包括国旗图案、项目信息等。

第十条物资项目应当在援外物资和包装的明显位置印制、雕刻或者喷涂援外标志。对于紧急援助材料,您可以使用外援标志贴纸。

第十一条除第九条、第十条外,应当或者可以使用援外标志的其他情形,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援外标志的制作和安装方法。

第十二条援外徽章设计有援外标识,由商务部统一监制,援外人员执行公务时佩戴。

第四章援外标志管理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单位负责编制援外标志使用方案,并写入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

商务部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中的援外标志使用方案。

第十四条商务部应当在与受援国达成的相关协议中明确使用援外标志的条款和条件。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编制对外援助项目采购文件中确定的生产安装方案,生产安装费用应包含在项目总报价中。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与援外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项目实施合同中明确使用援外标识的具体问题、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成套项目,项目管理企业或总承包企业在进行深化设计和详细施工设计时,应编制援外标识生产安装计划。

项目管理企业在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自审或审查时,应共同审查援外标志的制作和安装方案,并确保总承包企业据此组织实施。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施工详图设计的要求制作和安装援外标志,并按照工程实施合同使用援外标志。

竣工验收单位应当将援外标识生产和安装纳入验收范围。

第十七条对于物资项目,项目总承包企业应根据内部总承包合同,编制援外标识生产安装计划,并在物资生产、包装、货物组装和移交阶段使用援外标识。

第十八条对于技术援助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安装计划,并按照项目实施合同使用援外标识。

第十九条对于其他类型的援外项目和使用援外标识的其他情况,援外标识的使用人应当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援外标识使用方案使用援外标识。

第二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实施的紧急援助项目,商务部负责制定援外标志使用计划,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援外标志使用的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援外标志使用者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援外标志使用者在使用援外标志过程中,应当保持良好的国家形象和公益形象,并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援外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援外标识的使用人只能在其开展的援外项目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其援外项目或活动对外移交后,援外标识的使用权自然终止。

第二十三条未经商务部同意,援外标识的使用者不得将援外标识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权转让或者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援外标识使用者违反本办法的,由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援外标志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污损或侮辱外援标志;

(二)未经商务部同意,擅自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援外标识的;

(三)将援外标志用于商业目的或者与援外无关的活动;

(四)承办援外项目移交后或者援外活动结束后仍使用援外标识的;

(五)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的援外标识,商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22日起施行。《援外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援外标识图案及生产说明公告、援外徽章图案(含电子版标识矢量图)

关闭援外政策、援外资质、援外项目、援外项目进展、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质管理、中国援外60周年展览会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1号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地址:http://www.jinchengblades.com/jzxw/171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