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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中央管理企业人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要求,为加强资产评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适应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修订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后,《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7年5月23日
附件1: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建设,提高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素质,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建立资产评估师水平评估专业资格制度,向全社会提供资产评估师能力评估服务,并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资产评估人员的职业资格应当通过考试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师英语:publicvaluer(简称pv)。
第五条通过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达到从事法定评估业务的要求和水平。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具体承担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评估和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资产评估师的职业资格是增加珠宝评估专业,其资格名称为资产评估师(珠宝)。资产评估师(含珠宝鉴定专业)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第八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资产评估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组织成立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制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科目、考试大纲、试题及考试资格标准。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确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科目、大纲、试题和资格标准。
第十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评估师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的,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监督,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统一印制。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在其网站上公布资产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规定处理。
第三章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取得资产评估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制度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资产评估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制度和标准;
(二)跟踪国内外评价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3)运用评估专业的理论和方法,做好资产评估业务;
(4)独立解决资产评估业务中的难题。
第十五条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通过考试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应级别的经济系列职称进行评选。
第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和资产评估师专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
第二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具体负责实施资产评估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资产评估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相关知识、资产评估实务(一)和资产评估实务(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是3小时。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考试由“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珠宝评估与鉴定”和“珠宝评估实务”四个科目组成。其中,《资产评估基础》和《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纳入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原则上,《珠宝鉴定与鉴定》和《珠宝鉴定实务》的科目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
《珠宝鉴定与鉴定》和《珠宝鉴定实务》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五条资产评估人员(含珠宝评估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四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连续4年,如果你修完全部(4)门科目并通过考试,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符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条注册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符合《暂行规定》第十条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相应科目的考试。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或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可免于资产评估师专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相关知识”考试,只参加“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实务(一)”和“资产评估实务(二)”三个科目的考试。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产评估专业副教授以上职称后,可免于资产评估师专业资格考试,即资产评估基础,只参加资产评估相关知识、资产评估实务(一)和资产评估实务(二)三个科目的考试。
(3)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可免于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的“资产评估基础”和“资产评估相关知识”两门科目,只参加“珠宝评估与鉴定”和“珠宝评估实务”考试。
免除某些科目的人员在注册时应提供相应的证书。
第八条对于部分免试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成绩管理的滚动有效期由考试科目数决定。三年是三门学科考试合格分数的滚动管理周期;两年是两个科目考试合格分数的滚动管理周期。部分科目免试人员必须连续三年或两年在考试科目中取得合格成绩,才能取得相应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为确保资产评估师考试科目名称调整的顺利过渡,注册2017年度考试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2017年前,按照原《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在部分考试科目中取得合格成绩的,可申请以下两个条件:
1.2017年,按原考试科目要求继续参加其余科目的考试。考试结束后,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将按以下对应关系转换为新科目,并按4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方法进行管理;
2.2017年申请新科目考试时,有效分数将按照以下对应关系转换为新科目,并按照4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方法进行管理。
原始考试科目
当前考试科目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的依据
资产评估实务(二)
资产评估
机电设备评估
建筑工程评价
资产评估的依据
资产评估实务(一)
资产评估实务(二)
财务会计
经济法
资产评估相关知识
(二)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科目报名参加考试。
自2018年起,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科目和要求进行。
第十条参加考试由本人申请,按考试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考试报名手续。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在考试合格后发放准考证。通过出示考勤表和考生的有效证件,考生将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中央直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师(含珠宝鉴定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中高等学校或指定的高考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立测试点,必须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十二条坚持考试和培训相分离的原则。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包括命题、考试和组织管理等。)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考生应坚持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
第十三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处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36号)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生活制度到试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密。
第十四条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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