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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交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许多人开始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在消费者获得便利的同时,一些交易问题也随之而来。6月19日,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稿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是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运营商。在电子商务法草案的管辖范围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申请工商注册吗?请看看本期节目主持人的回答。

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 微商将告别野蛮生长

问:朋友圈子里的微型企业越来越多。它们是电子商务法草案的对象吗?

主持人:在第二次审议期间,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建立自己网站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经研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等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问: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有哪些规定?

主持人:第二稿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艺品,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方便劳动活动,未经依法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认为,考虑到中国整体的商业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为了体现网上和网下的公平竞争,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注册。同时,在实践中,有许多个体经营者交易频率低、金额小。法律要求平台核实他们的身份,但不要求他们注册。因此,建议在第11条中增加规定,即个人在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时,不需要注册为市场主体。

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 微商将告别野蛮生长

问:目前,一些电子商务运营商在推送商品和服务信息时误导消费者,在搭售商品和退还保证金方面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做法。电子商务法草案有哪些规定?

主持人:针对误导、搭售等问题,第三次审议稿增加了以下规定:第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根据消费者的爱好、消费习惯等特点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服务时,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点的选择,尊重并平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在搭售商品或服务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引人注目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而不应将搭售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一种选择。第三,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保证金的,应当明确保证金退还的方式和程序,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保证金退还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保证金,符合退还保证金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 微商将告别野蛮生长

(本期主持人张学)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 微商将告别野蛮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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