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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发布
债转股应坚持市场化定价
为促进市场化、规则化银行债转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银行债转股业务行为,银监会近日发布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强调,债转股必须遵循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参与主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的方式开展债转股,确保清洁转让和真实销售,坚持市场化定价,有效防范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转移,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办法》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属性,规定境内商业银行应为发起设立的主要股东,规定各类机构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并对境外机构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行“国民待遇”,不限制外资股比例。
为促进债转股业务的顺利发展,《办法》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资金,包括为合格投资者筹集资金;设立子公司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理,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业务;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筹集债转股资金;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和同业拆借整合资金;根据法律法规,允许银行理财资金用于跨债转股。
鉴于债转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机制,防止与股东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转移。鼓励债转股交叉实施,利用募集资金开展业务的应主要用于债转股交叉实施。股东银行不得降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投资企业的信用标准。债权让与行不得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承担明示或暗示的回购义务,以防止虚假交易和掩盖不良资产。鼓励对发展前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实施债转股,禁止对僵尸企业、不可信任企业和金融企业实施债转股。
《办法》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原则上不得控制债转股企业。如有必要,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过渡期。二是《办法》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派人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公司治理和重大经营决策,督促企业不断完善管理。三是《办法》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规范债转股协议中相关主体企业的未来债务融资行为,共同制定合理的债务安排和融资计划,明确企业资产负债率,防止企业杠杆率再次超过合理水平。(记者欧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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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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