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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30日在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一系列支持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减税措施,其中一项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R&D费用不得扣除的限制,具有多重优势。
刘宝柱介绍说,新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国内企业对标国际技术市场,引进国外先进的R&D能力和技术;二是有利于企业在海外建立R&D中心,更好地利用海外发达国家的人才优势和科研条件;第三,有利于更好地推动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资源,进而推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
近日,为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财税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委托境外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境外R&D活动发生的费用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委托境外R&D费用。委托境外R&D费用不得超过境内合格R&D费用的2/3,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刘宝柱说,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逐步走出国门,吸收和学习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科技创新技术,他们在R&D的活动已遍及世界各地。委托海外机构开展R&D创新活动也成为企业开展R&D创新的重要途径。
关于三分之二的比例限制,刘宝柱表示:“为确保更好地实现引导和鼓励企业自主开展R&D活动的初衷,实现鼓励境外委托R&D的目的,在政策设计上,我们对企业可享受的境外委托R&D费用实行三分之二的比例限制,体现了我国R&D费用加扣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取向。”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税务总局:减税措施支持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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