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662字,读完约12分钟
资料来源:综合处
最近,财政部、中央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记者就《意见》的有关问题采访了财政部和中央委员会的负责人。
问:为什么发表这个意见?
答: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举措。它具有权责明确、注重实效、灵活高效的特点,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和契约管理方法,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要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所有交易管理服务必须引入竞争机制,并通过合同和佣金向社会购买;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做出了专项安排。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政府采购服务改革近年来取得了进展和成效。但总的来说,在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服务中,能够从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仍然很少,购买服务的比例仍然很低。大多数公益服务仍由相应的机构承担。公共机构在提供公共福利服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改善人民生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事业单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政企不分、没有生活机制、服务质量和效率低下等。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善公共服务供给迫在眉睫。颁布《意见》是完善政府采购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推进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服务改革,实施合格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服务,有利于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创新事业单位管理机制,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提高事业单位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问:《关于公共机构政府采购服务改革的意见》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意见》明确了公共机构政府采购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推进公共机构政府采购服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分权改革,整合管理,优化服务,改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支持公共机构改革,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分类政策,根据公共机构的类别和职能,合理定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明确相应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将政府服务采购作为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坚持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公共机构政府采购服务改革;坚持协调配合,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资金保障、机构设置、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政策方面的衔接工作;坚持稳步推进,对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改革给予必要的支持政策,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底,全面推进公共机构政府采购服务改革,公共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现在由二级公益性机构承担的、适合社会力量的服务全部转移到政府购买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建立公益性二级机构资金保障和人员管理的协调约束机制。
需要指出的是,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以二级公益机构为重点,以2020年为时间节点。充分考虑了政府采购服务改革中不同类型机构的分类定位,有利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机构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96 [2013]号文件确定的相关政策目标,为进一步推进相关改革工作预留空间。
问:《意见》如何对政府购买公共机构服务进行分类和定位?
答:根据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分为四类: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益性一级事业单位、公益性二级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机构。分类改革完成后,只有公益性一级和公益性二级机构将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中。然而,由于推进公共机构分类改革需要一个过程,因此仍处于上述四种公共机构并存的局面,少数公共机构尚未分类。鉴于不同类型机构在改革方向、职能界定、机构性质、改革后资金保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意见》严格按照机构类型和职能,结合当前机构分类改革进展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要求,明确了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机构的角色定位和改革要求。具体而言,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公共机构可以作为政府服务的主要购买者;公益性事业单位既不是购买主体,也不是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二级机构和生产经营机构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在明确分类后,应按照上述方向进行改革。
问:为什么公益机构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担主体?
答:根据现行规定,政府服务的主要购买者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资金由财政承担的团体组织。因此,政府服务的购买者强调他们的行政职能。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职能,其职能定位是在特定领域直接提供公益性服务的主体。与行政机关的性质不同,它们不适合政府购买服务。
从承担主体来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承担义务教育、基础科学研究、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基层基本医疗等基本公益性服务。如果资源不能或不应由市场分配,它们将被归类为公共福利。根据他们正常的业务需要,政府将提供资金保证。因此,作为一个由政府组织和保障的公益机构,它应该尽最大努力履行政府赋予的公共服务职责。如果允许公益机构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不利于它们集中精力履行提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有鉴于此,《意见》明确规定,公益机构既不是政府服务的购买者,也不是政府服务的承担者,不得参与承担政府服务。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财务保障和管理,强化公益性属性,有效发挥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公益机构不能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这并不意味着公益机构提供的公益服务不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从社会力量购买。现有公益机构因能力不足等原因暂时不能满足相关公共服务需求的,相关行政部门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相关服务进行补充。但是,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之前,同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坚决防止现有公益性事业单位在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同时出现供给能力闲置的现象。
问:《意见》明确指出,政府可以直接委托行政部门向公益机构购买服务。主要考虑的是什么?
答:与其他类型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担者相比,二级公益性机构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从功能定位来看,二级公益性机构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性服务,不适合市场完全配置资源。从相关资金保障的角度来看,政府有责任根据公益性二级机构的财政收支情况给予财政补贴。从机构编制管理来看,二级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实行事业编制管理,编制中的人员实行相应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政策。另一方面,二级公益机构是保证公共服务稳定供给的重要力量。公益性二级机构拥有高素质的人才、专业的设施和丰富的提供专业化公共服务的经验,是优质的公共服务资源。然而,社会组织和其他政府购买的服务等市场化的承接实体整体发展滞后,数量和规模较小,服务承接能力有限。这些条件决定了二级公益机构将继续成为相关领域提供公益服务不可或缺的力量。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时,要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这有利于二级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二级公益性事业单位原有公共服务的稳定供给。
基于上述考虑,对于二级公益性机构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应逐步购买服务。在一定时期内,可以由其行政部门直接委托给事业单位,实行合同管理。二级公益性事业单位将在改革中继续提供公共服务。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公益性二级机构提供专业化公共服务的优势,促进公益性二级机构的稳定发展;也有利于解决财政资金“重分配、轻管理”的问题,实施成果管理。
需要强调的是,实施直接委托只是推进公益性二级机构政府采购改革的阶段性举措。在具体实施中,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把握改革的力度和节奏,统筹规划二级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步骤,坚持有序推进、稳步运行,防止政策执行走样。第二,在将公益性二级机构的财政拨款转变为政府采购服务的过程中,要协调推进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防止“变汤不换药”,简单地将财政拨款转变为直接委托采购,或者以政府采购服务的名义扩大事业单位的支出。
根据《意见》的要求,到2020年底,所有二级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的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都要由财政拨款方式转变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行政部门直接委托给事业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如果政府采取竞争性购买方式向公益机构购买服务,应继续执行;积极推广使用竞争方式向公共机构购买服务,逐步减少购买公益机构直接委托的服务。
问:公共机构提供的哪些服务可以作为政府采购服务纳入指导目录?
答:界定采购内容是实施政府向事业单位采购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具体体现在《政府采购服务指导目录》的编制和管理上。政府部门在向符合条件的机构购买服务时,应了解所属机构提供的服务条件,确定其目前承担的、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项目作为购买内容,并将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作为政府向机构购买服务的依据。指导目录的具体编制应强调以下原则:一是指导目录应包括目前部门所属生产经营机构承担的、有财政保障的公共服务事项;二是部门所属二级公益性机构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应纳入指导目录,少数不适合政府采购服务的项目除外;三是部门所属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其需求超过公益性事业单位供给能力,可以向其他社会力量购买的,可以纳入指导目录。
问:参与政府服务采购的二级公益性机构的管理应做哪些调整?
答:二级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后,行政部门需要相应调整事业单位管理和内部管理。第一,实施政府购买事业单位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事业单位的相关预算调整为同级部门管理,不再直接作为事业单位的经费。二是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依法纳税,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三,政府部门作为买方,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和履约管理,服务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确保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第四,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购买者应公开相关信息,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
问:如何确保《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得到落实?
答: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改革涉及面广,政策力度大,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事业单位人员的切身利益。为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
一是落实工作职责。各省(区、市)财政、组织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共机构政府采购服务改革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本地区的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本机构政府采购服务改革工作,指导和推进本机构政府采购服务改革。
二是扎实有效推进。2016年,财政部、中央编办会同教育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结合典型项目政府采购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认真梳理和总结政府采购公共机构服务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其他部门和地方主要做好公共机构政府采购服务改革的相关准备工作。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推进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服务改革,逐步增加公益性二级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服务的项目和数量,逐年明确改革目标和任务,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确保《意见》确定的总体改革目标在2020年底前完成。
第三,加强调查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研究指导,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财政和组织部门要加强改革工作的沟通和协调,组织好改革工作督导、专项调查、政策培训和经验推广等工作。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财政部 中央编办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
地址:http://www.jinchengblades.com/jzxw/92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