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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财政部获悉,从7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人购买符合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在计算当年(月)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购买符合员工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和薪金,作为个人购买,并按上述限额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是超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扣除。
通知中明确规定,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领取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的承包人。
根据通知,合格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健康保险产品的指导框架和示范条款开发的合格健康保险产品。例如,健康保险产品采用具有保障功能的全民保险方式,设立最低保障收入账户,其中包括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管理和维护;被保险人是16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的纳税人。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保证续保等原因拒绝保险。
通知指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有效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将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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