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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关于2017年全国临时储存小麦收购计划的通知

国粮调[2017]65号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为了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的稳定和价格的稳定,经研究,决定由中国国家粮食局收购部分2017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的小麦作为国家临时储存粮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获得的数量

这次在新疆采购的国家临时储存小麦是由中国国家粮食局组织的,计划采购量为150万吨。

二、存储和存储点

中国储备粮新疆分公司、新疆粮食局(以下简称新疆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应按照“保护农民利益、方便粮食安全储存、便于监管和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委托储存点和储存点,以方便农民销售粮食。委托承储点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2)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三)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储能力,仓储设施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的要求,有必要的清洗设备、机械通风设备、检验检测设备、计量称重仪器和人员,有农民出售少量粮食的活动秤。(四)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有关规定,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五)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信用评级,三年内没有违反采购、储存、销售和交付方面的规章制度。(6)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委托承储地点由中国储备粮新疆分公司、新疆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确定,并报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收购开始前,所有当地委托仓储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将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委托存储和存储仓库的存储容量不足,可以通过租用社会闲置存储容量来解决。储存地点必须由中国储备粮新疆分公司、新疆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共同审核确定。租用社会储存容量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租用社会粮食储存设施储存和储存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国家临时存储小麦收购计划的通知

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必须储存在仓库和等级中。如部分地区仓储能力不足,确需建设露天储粮设施,由中国粮食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会同新疆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提出申请,经中国粮食仓储公司审核,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购买价格

委托仓库(国家标准三级质量标准)的白麦、红麦和杂麦的上市收购价格为每公斤1.18元,相邻等级的差价为每公斤0.02元。挂牌收购价格是指直接向农户收购的委托仓库的收购价格。各委托仓库应当按照规定的价格和质量要求公开挂牌收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第四,食品质量

获得的小麦应符合国家小麦标准(gb1351)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非标准小麦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仓库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确定。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收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2010]178号),非标准粮食的内容参照《国家粮食局关于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粮食收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收购入库的小麦必须是2017年生产的国产小麦。严禁从现有库存中转或转移旧粮,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不符合临时储存质量安全标准的小麦,由地方政府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进行收购和处置。处置费用可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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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财务处理

国家临时储存小麦收购入库后,中央政府将根据上市收购价格加收购成本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收购成本为每公斤2.5分,由委托仓储点使用。国家临时储存小麦的储存费用补贴(含损失,下同)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承担,先拨付后清算。仓储费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批准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仓储费补贴方案的通知》(蔡健[2011]996号)执行。入库成本补贴从小麦采购入库当月起,按月末库存数量进行分配,贷款利息按入库结算价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央政府根据中国储备粮总公司上报的全国临时储存粮食库存情况,每季度向中国储备粮总公司预拨储存成本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中储粮新疆分公司应按季度将仓储费用全额拨付到委托仓储仓库,不得截留或挪用,以保证企业的仓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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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购基金

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安排贷款解决此次小麦收购所需资金(包括收购成本),收购所在地的中国粮食局直属企业应统一贷款,并根据收购情况和储存进度及时预付给委托仓库,以确保收购需要。对于地方(州)无直属企业的中储粮,为保证收购需要,中储粮新疆分公司、新疆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可在本地区临时指定具有农业发展贷款资格和良好资质的委托承储企业承担贷款;收购验收后,贷款应及时移交给中国储备粮直属企业统一管理。本次发放的国家临时储存小麦收购贷款,按“国家临时储存粮食贷款”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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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处理

国家临时储存小麦收购计划这一部分的实施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底。在统计处理方面,国家粮食局应在政策性粮食报告中进行“收购”统计,并相应增加全国临时储存库存。收购期间,中储粮应督促代购代储企业做好收购进度统计工作,每5天汇总一次全国暂储小麦的收购进度和价格,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物价司)、国家粮食局(监管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司)。中国储备粮新疆分公司每5天向新疆粮食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发送一份分库点小麦收购进度和价格的复印件。受委托的仓储仓库(包括直属企业)应每5天将仓库的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抄送当地(州)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提交时间为每月5号和10号(或月末)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午15: 00之前。各级粮食和物价部门要做好小麦市场和价格的监测工作。新疆粮食局应通过本部门网站及时公布分储点的收购进度、价格等信息,以便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掌握收购信息,加强社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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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检查和验收

收购的小麦暂时储存在国内,粮食权属于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粮食市场情况安排销售。中国储备粮新疆分公司应当按照均衡出库的原则,制定委托储存和储存点的出库计划,均衡有序地组织安排招标销售。对暂时存放在国内的小麦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国储备粮新疆分公司、新疆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联合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如发现入库小麦质量不合格或数量、质量指标与采购编码单等原始凭证不符,从收购之日起,必须从国家临时入库统计中提取,相应减少库存,并扣除全部费用的利息补贴,贷款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将收回粮食款,退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验收时,要建立委托保管和保管点的质量档案,做到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的专用保管。中国储备粮直属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储存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以及储存和交付责任,作为安排未来销售目标的依据。新疆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中国储备粮代储公司及其委托承储点应当严格规范储粮行为,确保储粮安全。

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国家临时存储小麦收购计划的通知

中国粮食局新疆分局、新疆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应于2018年1月底前汇总并向中国储粮总公司报告全国临时储存小麦委托储存点的质量验收结果。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应当对新疆分公司上报的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进行审核,并将汇总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九.有责任

对于代储点购买旧粮冒充新粮,或者将储存的粮食转到当地仓库收取费用补贴的,一经发现,将从全国临时储存小麦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中提取全部收购小麦,并扣除全部费用利息补贴。中国粮食局新疆分局、新疆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将共同收回粮饷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取消其国家临时收储收购资格,收回企业不义之财并上缴中央。如有损失,由委托保管点承担,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同时,对前几年储存的国家临时储存小麦,应按有关程序及时移交仓库或进行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企业承担。承担审查验收的中国储备粮新疆分公司(或直属企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分支机构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国家临时存储小麦收购计划的通知

X.工作要求

国家临时储存小麦的有关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共同”机制,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存监管工作的通知》(国[2015]202号)执行。中国储备粮总公司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新疆分公司和委托承储点严格按照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国家临时储存小麦的收购工作,确保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粮食储存的安全。特别是要合理设置仓储场地,及时启动收购,满足农民对粮食销售的需求,“先收购后转让”的问题不应再发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的要求,继续组织实施本地区小麦收购指导计划,将国家临时收储小麦纳入地方财政对种粮农民的超价格补贴范围,切实做好小麦收购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指导,加强收购管理,尽快解决高寒地区不同粮食含量过高的问题,落实国家收购和储存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和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麦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收购工作和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国家临时存储小麦收购计划的通知

XI。总结和评估

近年来,新疆小麦的临时仓储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市场稳定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库存积压、销售困难、仓储能力不足等问题,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利益的长期保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发展处、中国粮食局新疆分局要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抓紧对近年来小麦收储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和评估。根据国家推进农业供给体制改革、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储存政策的总体要求,按照调整种植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发展适销对路小麦和减少小麦库存、实行粮食安全监管责任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 本文研究并提出了改革和调整新疆小麦储备政策的建议,并于2017年10月底前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

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国家临时存储小麦收购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7年5月7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杜昌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国家临时存储小麦收购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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