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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记者陈谦

记者从湖北省司法厅获悉,《湖北省优化经营环境条例实施办法》已在官方网站上全文发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办法》提出全省实行“一窗一厅”。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当场完成;不能当场完成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突出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充分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办法》用一章的内容对市场环境做出了一些规范,突出了市场地位。

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从市场主体保护、企业启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公平竞争、企业撤销等方面不断优化经营环境。

第十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的各种事项。

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方面,《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协调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防止和制止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和滥用行政权力排斥和限制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鉴于社会上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数量众多,《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市场参与者参与评估、合规、认可、培训、评估、考试等活动,不得通过上述活动向市场参与者收取费用或者强迫市场参与者捐赠或者赞助等。

《湖北省优化经营环境条例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企业启动要求在一个工作

《办法》提出了一系列与企业相关的改革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推进“许可分离”改革,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纳入“许可分离”改革范围,实现“减照后”、“准入”和“准营”同步提速;在保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前提下,增加房地产登记、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企业电子认证信息系统,提高企业获得资金支持的便利性;支持市县规范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为各级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补充流动性,增强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抵御风险和持续经营能力,提升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服务能力,推进新型政府银行服务,落实担保再担保优惠利率政策。进一步巩固全省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成果,规范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真正落实减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实施“不符合”开标,全面实施省内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间远程评标。

《湖北省优化经营环境条例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企业启动要求在一个工作

政府环境得到了改善,因此工作人员可以少跑一些

在《办法》的第三章“政府环境”中,提出了一些与互联网和大数据相关的政策,以提高服务水平,减少办事人员的流失。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共同构建和优化全过程综合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全省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网管理”的实现。促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实现线上线下数据同源、服务同源、功能互补、无缝连接。进一步完善“易辉办公”的APP功能,不断增加高频便民服务的“手持办公”。各级政府服务中心应与国家综合政府服务平台完全连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服务事项应全面纳入湖北省政府服务网络。如果已经在网上收集了标准化的电子材料,则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湖北省优化经营环境条例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企业启动要求在一个工作

全面实施“一案联办”、“一件申请、一套提交材料、一个窗口领取”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服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资源共享利用,与政府服务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实现政府信息系统的集成和共享;清理退化的资质和资质,大幅度降低企业资质的资质;全省实施企业启动实施“一窗通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场完成;不能当场完成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在“一个网通办公室”通用门户上开设专门的服务窗口,优化流程,减少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限,为用户提供“一站式”的申报和安装服务;为用户提供申请安装“一站式”服务,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城市树木砍伐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等相关审批项目纳入并联审批机制,通过简化工作环节、精简申请材料、缩短完成时限,实现“一表申请、并联审批、同步办理”。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加快政府的工作,提高员工的满意度。

《湖北省优化经营环境条例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企业启动要求在一个工作

实施“双重随机性和开放性”推进“互联网加监管”

在地方政府监管方面,《办法》提出了“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等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要在监管过程中随机选择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检查。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和调查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互联网加监管”,加强信息收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提高监管的精度和智能化水平,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和联合执法提供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非现场监管,收集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监管业务数据、社会投诉和举报数据、互联网和第三方相关数据,推进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数据共享、分析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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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还明确规定,除人民生命安全、重大事故或重大国家事件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采取要求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止相关地区的生产经营等措施。采取全面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还要求建立“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责任”机制,100%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将得到落实和履行。不得以政府变更或相关责任人调整为由执行、不完全执行或延迟执行。拖欠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责任人将受到严肃追究。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湖北省优化经营环境条例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企业启动要求在一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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