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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28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的通知》,内容称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由省级财政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审批。)将免除增值税。
数据图:张运社的贷款业务通知中还说明,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经省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90%计入总收入;贷款损失准备金按省级财政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本通知所称农民,是指在乡(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的家庭,也包括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长期居住的家庭、户籍不在当地但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国有农场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乡(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内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内的国有经济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当地户口的家庭,外出谋生一年以上,不管他们是否保留承包的农田,都不是农民。以家庭为统计单位,农民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和管理,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管理。对农户贷款的判断应以发放贷款时贷款的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基础。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单笔贷款。
根据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止已征收的应免征的增值税,可抵扣纳税人在以后几个月应缴纳或返还的增值税。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贷利息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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