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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记者周守江、通讯员曹胜利)6月15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主要包括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用地规模、配套措施、项目备案和服务监管五个部分。《新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新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的设施用地,一般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农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应当根据生产需要和相应的农业产业标准合理确定。

原则上,农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农作物生产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用地、育种育苗辅助设施用地的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原则上,从事大规模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应控制在种植面积的5%以内,500亩以内,最多20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以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30亩。日光温室和塑料温室的厢房,以及谷物、蔬菜、烟草和茶园等作物种植园的护理管理室控制在一层15平方米以内。临时烤烟、炒茶、果蔬预冷、干燥葡萄等农产品、临时储存、分拣包装等初级加工设施控制在400平方米以内。

湖北省出台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新规定》。取消了养猪用地15亩的上限

畜禽养殖配套设施用地和水产养殖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高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生猪养殖除外,最多不超过15亩。护理管理室控制在一个楼层和15平方米内。

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出台新规是为了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规范设施农业土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一个重要的背景是建立一个长期机制来防止“大棚”问题的反弹。

2019年第四季度,省自然资源厅对全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情况进行了书面调查,并与省农业和农村事务厅对武汉和宜昌部分县市进行了实地调查,对现状、土地利用规模、各方土地利用需求、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和了解,并研究了解决问题的路径。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通知草案。在疫情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征求各行各业的意见,如召开网络视频会议,通过门户网站进行讨论,征求全社会的意见,最终形成文件。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湖北省出台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新规定》。取消了养猪用地15亩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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