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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记者阿雷尔)武汉正在以法治的力量赢得蓝天保卫战。6月初,《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规定,在武汉行驶的机动车排放的空气污染物不得超过武汉市实施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的污染物;武汉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武汉市实施的排放标准。本条例所称越野移动机械,是指装有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越野车、挖掘机、叉车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移动式工业设备。根据大气环境质量,市政府可以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行驶的区域。

武汉: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罚款5000元

针对机动车排放检测存在的问题,规定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鼓励其与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同设一处,整合优化检测流程,共享检测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者有权自主选择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者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得推广或者指定使用排气污染控制产品,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排放检验和维修作业。

武汉: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罚款5000元

根据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和维修场所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进行监督采样,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进行现场采样,并当场免费提供采样结果。

《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责令限期修复,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从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可以按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来源:荆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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