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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记者别明、通讯员鄂文大队)值此一年一度的“文化与自然遗产日”,6月9日从省文化旅游办公室获悉,我省出台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省级非遗传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权利义务。
据悉,自2003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已有671名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分五批被认定,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不断深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有必要明确规定省级非遗传遗产传承人的申报和认定、权利和义务。
根据本办法,省文化旅游厅一般每五年对一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申报和认定。申请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必备条件包括:被认定为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2年以上;掌握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长期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它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在自己的团体、项目领域和地区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履行传承义务,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才;长期居住或工作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分布的地区。
如果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没有确定代表性传承人,一般只申报一人。被认定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死亡、丧失传承能力或被取消传承资格的,可申请同等金额。原则上,具有较强群体传承的省级以上代表性项目不申报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所有在项目领域有争议、丧失传承能力、不能履行传承义务、不积极继承职责、成绩突出的传承人,以及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传承人,不得申报省级代表性传承人。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湖北出台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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