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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新闻(记者陈谦)6月1日,第十三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根据草案,个人混合生活垃圾并拒绝改正,可被罚款50元至200元。

根据草案,我省生活垃圾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可回收材料是指适合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家庭危险废物,包括废电池、废灯、废温度计、废药品及其包装、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等。餐厨垃圾是指含有有机物的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下脚料和过期食品,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元喂食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如食品残渣和食品加工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商场和超市产生的其他易腐垃圾。其他废物是指除可回收材料、有害废物和厨房废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废物。

《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个人掺入生活垃圾最高罚款

草案规定,个人混入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放入相应收集容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草案提出,不使用专用车辆和船舶、运输生活垃圾种类不明确、不实行封闭运输或者不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个人掺入生活垃圾最高罚款

草案建议县级以上政府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和捐资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支持各种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个人掺入生活垃圾最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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