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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推出以来,深圳巨灾保险试点已进入第五个年头。深圳作为首个突破巨灾保险的地区,秉承“世界第一”的精神,大胆冒险,大胆尝试,积累了巨灾保险服务城市风险管理的宝贵经验。在深圳的带动和示范下,一些地区相继加入试点阵营,因地制宜地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巨灾保险。
四年来,深圳巨灾保险试点取得了显著成绩。如构建了包括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个人巨灾保险在内的“三位一体”框架,建立了多元化的巨灾损失赔偿模式;又如,坚持防灾、减灾、救灾有机结合的理念,将巨灾保险纳入自然灾害综合预防体系,既注重事后的灾害补偿,又注重事前的防灾救灾。防灾减灾工作做了大量工作,提高了深圳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综合防范能力;此外,还成立了一个由民政部门牵头、其他政府部门参与的组织协调机构,并允许保险公司成立一个“共保机构”进行处理,从而探索出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推进巨灾保险的新模式。
然而,实践也暴露出深圳巨灾保险试点存在一些不足,如政策设计缺乏“本土化”,防灾减灾缺乏深度,需要强化长效机制等。这些问题的暴露,不仅反映出深圳巨灾保险试点的初步制度设计还不够成熟,也表明随着试点的开展,相关各方对巨灾保险的认识有所加深。在新形势下,为推动深圳巨灾保险试点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探索城市综合风险防范的成功之路,有必要结合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
优化巨灾保险的责任范围。深圳巨灾保险目前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15种自然灾害风险(包括地震、海啸、台风等)造成的人身伤亡救援费用。),以及核应急救援费用和灾害造成的房屋损失费用。如果只考虑灾害的类型,深圳巨灾保险的责任范围也不会太小。但是,从过去几年的实际赔偿情况来看,除了2015年的大额损失赔偿外,其他年份的赔偿金额相对较低。这种情况也引起了一些怀疑。笔者认为仅从近几年的赔偿情况来评价深圳巨灾保险试点的效果是片面的;但与此同时,应该注意的是,如果赔付率总是很低,这无疑会影响各行各业对巨灾保险的认可。在此背景下,优化和扩大巨灾保险的责任范围,显然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巨灾保险在防范各种风险中的作用。在优化责任范围方面,深圳应立足本地区风险分布特点,根据政府、企业和居民对风险保护的要求,将各方强烈反映的风险纳入责任范围,遵循“本土化”原则。例如,结合深圳城市化程度高、安全事故频发的现实,火灾、爆炸等公共安全事故可以纳入责任范围。此外,还可以考虑一些与当地行业发展相关的区域风险事件。
搞好防灾减灾。虽然承担深圳巨灾保险经办业务的“共保机构”在防灾减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面对各种不可预测和不可预知的风险事件,防灾减灾工作始终在路上。具体来说,深圳可以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有效整合财政、民政、应急管理、气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力量,成立以防灾减灾为主要职能的专门机构或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全市防灾减灾工作,改变“铁路警察,一管一科”的现状。二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调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第三方组织在防灾减灾方面的专业优势,增强实力,扩大队伍。三是加强灾害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建立深圳灾害信息管理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加强灾害发生规律的研究和分析,提高各种风险的预测能力,为防灾减灾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第四,做好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宣传工作。可以考虑加强中小学防灾减灾教育,建立防灾减灾的经验大厅和纪念馆,通过多种方式将防灾减灾宣传与公民的习惯养成结合起来,逐步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建立巨灾保险运行的长效机制。深圳巨灾保险方案建立了三级风险保障,一级巨灾救助保险已步入正轨,操作规程也在不断完善,但二级巨灾基金和三级商业个人巨灾保险尚未制定明确的管理措施和实施细则。因此,要实现深圳巨灾保险的长期运营,重要的突破口是尽快明确二级担保和三级担保的具体规则,以确保多层次巨灾风险。按照深圳市政府的初衷,深圳市政府设立了二级巨灾基金,吸收社会捐赠资金,逐年积累,作为巨灾保险救助的有效补充。目前,深圳市政府已向巨灾基金资金池投入3000万元。但是,如何使用这笔钱呢?是用于购买更高层次的巨灾再保险,还是用于实现增值的稳定投资,以增值补充第一层次?这也需要结合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对于三级商业个人巨灾保险,由于属于自愿商业保险范畴,保费也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但是,深圳市政府可以考虑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投保人参与保险,或者优化政策设计,提高政策的吸引力,从而尽可能提高商业个人巨灾保险的覆盖面。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深圳巨灾保险试点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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