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35字,读完约3分钟
我们的记者朱宝珍
为满足市场对全面及时了解股东信息的需求,中国结算制定并发布了《证券持有人名册业务实施细则》。本细则自2018年7月2日起实施。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和转让的各类证券持有人的登记业务。根据证券账户记录,中国结算确认证券持有人
持有证券的事实应当在持有人名册上登记。
根据实施细则,中国结算提供的持有人名册主要内容包括证券持有人姓名、一码账号、证券账号、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证券数量、证券持有人通讯地址等信息。在提供持有人名单时,如果同一持有人持有多个证券账户,则该持有人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的同一证券可以在提供前合并计算。
根据实施细则,中国结算为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提供以下持有人名册服务:
(1)向证券发行人提供按证券总规模(其中普通股和优先股分别按股本计算,下同)排列的前200名持有人名单,以及按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本月10日和20日的流通证券规模排列的前100名持有人名单(如果该日为非交易日,则应为前一个交易日)。(二)证券规模发生变化,如证券初始登记或增发、配股、股份回购等。,中国结算应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按证券总规模提供前10名持有人。(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需要披露或报告的情况。一、任何公司行为如股东大会、权益分配、合并重组、合并分立、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异常波动转让场所、证券发行人主管机关要求查阅持有人名册以及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情形,中国结算应当根据其申请向证券发行人提供持有人名册。
中国结算为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债券发行人提供以下持有人名册服务:(1)向债券发行人提供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本月10日和20日的债券总规模前200名持有人名单(如果该日为非交易日,则应为前一个交易日)。(二)根据债券发行人的申请,向其提供持有人名单。
债券发行人可以委托承销机构代为办理持有人名单的相关业务。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受托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向中国结算申请持有人名册。
根据相关实体的申请,中国结算将向两家网络公司和退市公司、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等提供持有人名单。
上市公司监事会或股东按照规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可以在召集人公告的权益登记日向中国结算申请持有人名单。召集人不得将获得的股东名册用于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任何目的。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中国结算发布证券持有人名册业务实施细则
地址:http://www.jinchengblades.com/jzxw/75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