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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新退市规定》),对上市公司退市行为进行规范。虽然新的退市规则进一步扩大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活动的范围,但其缺点也同样明显。

2014年,《关于改革、完善和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界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违规行为的两种情形,即虚假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退市意见》实施后,也有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和非法披露重大信息被退市。新的退市规则涵盖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这显然是a股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

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也应退市

此外,新的退市规定强化了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的主体责任,落实了因重大违法行为而被迫退市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强调他们应配合相关方做好退市工作,履行相关职责。这些都是退市意见无法比拟的。

随着退市新规的出台,市场上出现了为长寿生物“量身定做”的声音。我不这么认为。首先,早在今年3月,中国证监会就开始征求退市意见,征求意见阶段已经结束。在四个月后发布新的退市规定是合理的。其次,长寿生物的疫苗欺诈危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与安全。对于这样一个只追求自身利益,完全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上市公司,也有必要迫使其退出市场。因此,不朽生物在未来的退市本质上是自我责备的结果。

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也应退市

如果长寿生物被摘牌,它们未来将面临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尽管去年11月长胜生物不合格的DTP疫苗未被披露,疫苗欺诈未被披露,但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长胜生物进行相应处罚,投资者也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然而,长寿生物疫苗问题的核心在于欺诈,这有害于公众健康和安全,但投资者不能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

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也应退市

事实上,除了虚假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外,上市公司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违规行为被摘牌,投资者无法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这也凸显了银行体系建设的不足。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让投资者有一把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器。

笔者认为,虽然新退市规定中涉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内涵”有所扩大,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空间。例如,自a股市场诞生以来,大量上市公司因其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对于这样的上市公司,他们也应该被迫退出市场。事实上,公共安全、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等。新的退市规定所涉及的,都涉及到公共利益,至少是某个群体的利益。然而,上市公司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这也是某个群体的利益。由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的上市公司被迫退出市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上市公司也应被迫退出市场。

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也应退市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也应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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