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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7月17日电(记者傅秋实)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1: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香港再保险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因素》(以下简称“问题答”),明确了内地直接保险公司向香港合格再保险机构转让再保险业务时应适用的偿付能力评估信用风险因素。
2017年5月,原中国保监会和原香港保监局签署了《实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等效评估框架协议》(以下简称“等效协议”)。双方承诺从协议签署之日起进入对等互认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另一方将被视为已达到同等资格,并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优先监管政策。根据《等值协议》和《等值评估工作安排》,中国保监会和香港保监局成立了联合工作组,共同研究两地再保险信贷风险因素及相关监管机制。
中国保监会表示,《问题解答》是落实《对等协议》的具体措施之一,也是保险业落实党中央进一步对外开放、深化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随着内地与香港偿付能力监管同等评估框架协议的逐步推进和实施,两地在保险监管方面的互信将日益加强,监管交流与合作将日益深化,两地保险市场的开放和融合将进一步加强。
《问题解答》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银保监会发布内地香港偿付能力等效评估 框架下再保险风险因子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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